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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都知監右少監丞高永;薊州鯰魚口等處,以印綬 監右少監李準;峨眉山等營,以御馬監左少監馮旺; 黃花鎮以都知監左監丞張鼎;天城兼管;神銃,以御 馬監左監丞張仁;淮安衛等處,以都知監右少監孟 山,各守備;萬全左衛等處,以都知監右少監畢安分 守。」蓋自是諸邊無餘地矣。又增提督團營太監苗達、 張永,軍伴各百人,坐營坐司太監黎安等各三十五 人。又增五軍、神機三千等營,太監馬永成、魏彬、劉瑾、 谷大用,軍伴各百人,坐司內官劉佶等各三十人。 正德三年,不許各王府私收內使,又以太監坐營。復 西廠,改惜薪司,設內辦事廠,俱以太監領之。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撥者,不 准乞恩保陞。」

按《續文獻通考》:正德三年,太監李榮傳旨:「『御馬監官 勇士旗軍,係禁兵重務,其令太監谷大用、提督太監 楊春坐勇士營,李堂坐四衛軍營』。是年復立西廠,尋 改惜薪司,以外薪廠為之,以太監谷大用領焉。其年, 添設內辦事廠於榮府舊倉地,以司禮太監劉瑾領 之,兼察兩廠及內諸司事。」

正德四年議准承奉內使,不許額外濫保。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議准王府承奉等官并郡王內 使,俱有定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 圖保陞,違者罪坐營求之人。」

正德五年四月,以太監張永總督軍務,統兵討寘、鐇。 八月,劉瑾坐不軌伏誅。以二難平,加恩張永等世襲。 又以太監魏彬掌司禮監事。

按《大政紀》:正德五年四月,命涇陽伯神英充總兵官, 以太監張永總督軍務,統率京營兵三萬討寘鐇。八 月,太監張永回京獻俘。劉瑾謀不軌,伏誅,籍其家。大 學士李東陽奏:「旬月之間,二難交作,悉底平定。」皆太 監張永等之功。封張永兄張富為泰安伯、弟張容為 安定伯,魏彬弟魏英為鎮安伯,馬永成弟馬山為平 涼伯,谷大用弟谷大𤣱為永清伯;封義子朱德為永 壽伯,給誥券,世襲。命太監魏彬掌司禮監事。時劉瑾 雖誅,而政權仍在內。彬既掌司禮監決大政,而馬永 成等又奏:「有旨,朝廷大事,須彬等同議。」瑾誅,雖有旨 云:「凡瑾所行亂政事件,各衙門逐一查革改正。」又云: 「若干人眾,都不查究。」於是逆瑾流毒尚在,而彬、永成 等濁亂朝綱,賞罰乖宜。山東、河南、北直隸、江西、四川 諸處盜賊肆起,而天下不勝煩擾矣。

正德九年、令私自淨身者、照見行事例問罪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 幼無知者,本身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 并主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 及本管官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正德十二年,定「內臣賜葬等第。」

按《明會典》:「凡內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務查 本官歷年深淺,有無勤勞,應該造墳或蓋享堂碑亭 者,定與等第,照例奏請,不許一概妄行比乞。」

正德十六年,詔嚴《私淨身人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 圖收用,著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拏究問。今後敢有 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 面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察者治罪。」

世宗嘉靖元年六月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從彭澤奏也著令勿得陳乞以撓國事

按:《大政紀》云云。

嘉靖八年奏准淨身男子,分別老壯供役。又以張璁 言,盡革鎮守內臣。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奏准,凡海子食糧,淨身男子,分 別老壯造冊。禮部備查各處王府并將軍、中尉數目, 將年壯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不堪選用者,給 與印信文票,發回原籍官司收恤,免其本身差役。 按《大政紀》:嘉靖八年十二月,張璁既得君,因念天下 鎮守閹人,剝虐小民,禍入骨髓,人心所共憤者,乃建 議裁革,帝從之。於是百年之患為之頓除,遠邇鼓舞, 若更生云。

嘉靖十四年以科臣言,盡革各倉內臣。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十四年正月,科臣管懷理言:「『各 倉內臣,初蒙釐革,中外稱便。自李宣用而諸倉漸復。 孚敬奏革鎮守,弊本盡拔。偶未及此,而王奉、李慎謀 督京倉,竊柄殘民,乞革之』。戶部梁材覆言:『我朝酌古 定制,監局供事於內,府部布治於外,體統截然。宣德、 正統始用內臣,止一二人耳。正德中,濫收多閹,民不 堪命。京、《通》等倉,督收有部臣,巡視有臺臣,綱舉目張, 萬世無弊。內臣誠為冗官,及臨淮、徐、德諸內臣,盡宜 革回』。」從之。

嘉靖十七年、令裁革鎮守內臣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令鎮守內臣。原不係太祖定 制,次第裁革,十八年盡數取回。於是邊政肅清,軍民 稱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