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6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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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瑾兄都督同知景祥死京師,私語籍籍,謂瑾將以 八月十五日俟百官送葬,因作亂。適永捷疏至,將以 是日獻俘。瑾使緩其期,欲俟成事,并禽永。或以告永, 遂先期入。獻俘畢,帝置酒勞永,瑾等皆侍。及夜,瑾退, 永出《寘鐇檄》,因奏瑾不法十七事。帝已被酒,俛首曰: 「瑾負我。」永曰:「此不可緩,緩則奴輩皆虀粉,陛下安所 歸乎?」永成等亦助之。乃命長隨四人往,帝乘馬隨後。 瑾出,遂執之。夜開東華門,繫於菜廠,分遣官校封其 內外私第。次日晏朝後,帝出《永奏》示內閣,降瑾奉御, 謫居鳳陽。及帝親籍其家,得偽璽一,穿宮牌五百及 衣甲弓弩、袞衣玉帶諸違禁物。又所常持扇,內藏利 七首二,金銀數百萬,珠玉寶玩無數。始大怒曰:「奴果 反!」趣付獄。於是六科給事中謝訥、十三道御史賀泰 等,列奏瑾十九大罪,請加誅僇。命百官鞫於午門外, 瑾具服,詔磔於市,梟其首,榜獄詞《處決,圖》示天下。怨 家爭購其肉,有生啗之者。二漢等十五人及石文義、 楊玉、張文冕等俱就戮。張綵獄斃,磔其屍。曹雄、韓福 充軍。其黨自閣臣焦芳、劉宇、曹元而下,尚書畢亨、朱 恩等共六十餘人,皆降謫。已,廷臣奏瑾所變法,吏部 二十四事,戶部三十餘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 詔悉釐正如舊制。

谷大用

按《明外史宦官傳》:「大用者,瑾掌司禮監時,提督西廠, 分遣官校遠出偵事。江西南康民吳登顯等三家,五 月五日為競渡。校歸白大用,誣以擅造龍舟,籍其家, 天下皆重足屏息。建鷹房草場於安州,奪民田無數。 瑾誅,大用辭西廠。未幾,帝復欲用之,大學士李東陽 力諫,乃止。六年,劉六、劉七反,命大用總督軍務,偕伏」 羌伯毛銳、兵部侍郎陸完討之。大用駐臨清,召邊將 許泰、郤永、江彬、劉暉等入內地聽調遣,久之無功。會 賊過鎮江狼山,遇颶風,舟覆,《陸完》兵至,殲之。遂封大 用弟大𤣱為永清伯。而先時,平寘鐇時,其兄大寬已 封高平伯矣。其義子冒陞賞者不可勝紀。在軍中無 他長,視官軍破賊則爭取子女金帛,賊逸,則割良民 首上功,先後費帑金二百餘萬。世宗立,以「迎立」功,賜 金幣。給事中閻閎極論之。尋降奉御,居南京。已,召守 康陵。嘉靖十年籍其家。

魏彬

按《明外史谷大用傳》:「彬當瑾時,總三千營。瑾誅,代掌 司禮監。其年敘寧夏功,封弟英鎮安伯,馬永成兄山 亦封平涼伯。彬益貴顯用事,與江彬婚,相倚為奸利。 太監張忠、于經、蘇進等皆彬黨也。世宗立,彬不自安, 為英辭伯爵,詔改都督同知,世襲錦衣指揮使。給事 中楊秉義、徐景嵩、吳巖皆言彬附和逆瑾,結姻江彬, 宜置極典。」帝宥不問。已而御史復論之,始令閒住。

張忠

按《明外史宦官傳》:「忠,霸州人。正德時為御馬監太監, 性兇暴,侍豹房,數談武藝。誘帝巡幸邊塞,結霸州盜 張茂,為弟所剽掠,半入忠家,茂因得入豹房,侍帝蹴 鞠。河間府參將袁彪捕茂急,忠為置酒召彪,使茂偕 坐,屬彪曰:『此我弟也,毋相厄』。又謂茂曰:『袁將軍許爾 矣。爾自今勿犯河間』。彪畏忠,唯唯而已。」寧王宸濠謀 逆,忠先與臧賢、錢寧等受其賂。及賢、寧敗,忠獨免。帝 南征,次良鄉,忠邀帝幸其第。會都御史王守仁奏捷 至,忠及江彬勸帝縱宸濠使再戰,而帝自禽之。帝亦 欲泝湖、湘,浮江、漢,遍覽蘇、杭、江、浙之勝,聞忠等言,大 悅。至南京,乃命忠偕許泰往捕餘黨。忠益恣行威虐, 殺僇無辜,民不勝擾。

張雄

按《明外史宦官傳》:「『雄者,以司禮太監侍豹房,有寵,與 張忠、張銳並恣肆用事,時號三張』。宸濠欲結納雄,銳 賂伶人臧賢以通,銳賂太監商忠、少監盧明以通,雄 餽各萬計。自是相問遺不絕。濠有所奏請,二人必助 成之,以至於叛。初,雄怨其父聽後妻言逐己,致使自 宮。既貴,拒父不得見。同儕勸之,乃召父至,垂簾杖之」, 已相抱泣。奏授父千戶,尋超授右都督。後張永發宸 濠結納事,忠明俱論斬,雄下獄。

張銳

按《明外史宦官傳》:「銳掌東廠,又侍豹房。恃寵恣橫,勢 燄薰灼。嘗因捕妖言劉學孟貴功,加祿米至一百二 十石。內官秩止四品,加祿十二石,準文一級;百二十 石則十級矣。其壞亂祖制如此。每緝事,先令邏卒誘 愚氓為奸,已乃捕之,得賄則釋,所獲不可勝紀。撓諸 司權,稍拂意,即中以禍,人尤畏之。是時侍帝豹房者」, 又有孫和、劉養、佛保、趙林、馬英、劉拳、周昂等,而于經、 吳經、蘇進尤親䁥。于經性貪黷,誘帝開皇店於九門 及通州、宣大諸鎮,侵牟不訾,建「香山碧雲寺」,極其巍 煥,特邀帝幸焉。又為帝治御女藥,帝因此陽痿,十餘 年不入大內,遂至絕嗣。後忤旨,命安置內書堂,受翰 林約束。自是不得見帝而死。

吳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