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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 臣官屬。

至元二年,定府州縣赴任公參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赴任公參,二 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 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 公事。」

至元七年春正月丁卯,定省、院、臺文移體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春二月戊申,詔「以治事日程諭中外官吏。」 冬十一月辛酉朔,敕「品官子孫儤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分別外官犯罪處治審問之例。定行省 以下公務限期,以撫恤百姓,申諭軍民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五月甲午,諸職官犯罪, 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 提刑按察司磨刷。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 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類奏待命。自行中書以下 應行公務,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秋 八月辛巳,詔諭軍前及行省以下官吏,「撫治百姓,務 農樂業。軍民官毋得占據民產,抑良為奴。」

至元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後月 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八年。秋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 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申「敕百官立限決事。」秋,以定官吏贓 罪,詔諭天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六月壬子,申敕中外百 官,立限決事。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 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 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 罪,仍詔諭天下。」

至元二十年春二月辛丑,立《官吏贓罪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頒行《至元新格》,使百司遵守。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夏五月丁巳,何榮祖以 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 格》,命刻板頒行,使百司遵守。」

成宗元貞二年冬十月壬子車駕至自上都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春三月丁亥朔申禁官吏受賂詣諸司首者不得輒受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三年,諭「六部官各欽乃職。」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春二月丁巳,完澤等奏 「銓定省部官,以次引見。帝皆允之,仍諭六部官曰:『汝 等事多稽誤,朕昔未知其人為誰,今既閱視,且知姓 名,其洗心滌慮,各欽乃職。復蹈前失,罪不汝貸』。」 大德七年,嚴選守令,定贓罪十二章。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三月甲辰,詔定贓罪為十 二章。按《哈剌哈孫傳》,「七年進中書右丞相,嘗言治 道必先守令,近用多不得其人,於是精加遴選,定官 吏贓罪十二章,及丁憂、婚聘、盜賊等制,禁獻戶及山 澤之利。」

大德八年。詔禁軍民官不赴任。及軍官擅離所部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 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者。 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

武宗至大二年詔戒飭百官有司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武宗即位,詔 立帝為皇太子。至大二年八月,立尚書省,詔太子兼 尚書令,戒飭百官有司,「振紀綱,重名器,夙夜以赴事 功。」

至大三年,敕「省部官晨集暮退。」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辛酉,三寶奴言,「省部 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 以聞,便宜罪之。」

仁宗延祐三年夏六月己卯詔諭百司各勤其職毋隳廢大政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英宗敕百司「日勤政務。」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夏五 月甲辰,敕百司日勤政務,怠者罪之。」

英宗至治三年泰定帝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制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皇帝位。 冬十二月乙酉,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