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廳州縣官,相見俱平行。
一、專城并道標及各營中軍守備,見總督、巡撫、巡按,俱由角門進,至堂簷前,行庭參禮。初見,披執行禮。各衛掌印守備并城守守備、中軍守備,俱行全叩禮。見布按二司。各道用腳色手本,行庭參禮。文移用「申呈。」 初見稟披執加「都司」 銜者,仍行守備禮。見分司,堂前行禮。分司答躬,文移用「呈」 分司用「仰牌。」 見知府用手本。行屬禮文移用。呈府。用照會。見廳官。州縣官俱平行。
凡提督總兵以下、守備以上。遇督撫巡按出城閱兵操演。俱披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屬吏借節禮生辰名色、饋送上司
《公行賄賂》者重治。欽此。
是年題准,州縣見提督及總兵官,大門外下馬,由東角門進,至堂簷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提督、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茶畢稟辭。由西角門出,不看拜,文移,州縣用「申文,提督、總兵官用照會,見副將用官銜手本。」 大門外下馬,進中門,由甬道東邊至堂簷下,向上三躬。副將還禮,後堂待茶,送至堂前出,至大門外上馬。文移州縣俱用「牒呈。」 副將用「照會。」 其餘文武各官相見儀注、俱與十二年例同
又題准:凡官員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伯叔兄弟者、准其終養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閏三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應杖責者,不准折贖。欽此。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寧古塔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一提督往總督衙門總」
督迎至儀門,提督儀門外下轎馬。總督住提督衙門。提督迎出儀門。總督儀門外下轎。送至各迎處坐次。總督正坐,提督僉坐。其文移俱用《咨文》。
與巡撫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運司見提督,於二門下轎馬,提督迎出簷下。至階,提督見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儀門。提督儀門下轎馬,送至各迎處坐次。提督正坐,司道等官侍坐,文移提督用照會,司道等官用。咨呈府廳往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坐次。提督正坐,府廳侍坐,提督迎送至簷下。文移提督用劄付府廳用。牒呈州縣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東角門進。提督不迎送文移。提督用劄付。州縣用申文。
一,總兵官往總督衙門,至二門外下馬。總督出簷,迎至階上。總督往總兵官衙門,儀門內下轎,總兵官迎出儀門,送至各迎處坐次。總督正坐,總兵官侍坐。文移總督用照會,總兵官用咨呈。與巡撫相見,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咨文。與分司、司道、運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府廳見總兵官於二門外下轎馬,總兵官迎至簷階。總兵官見府廳儀門外下轎馬,府廳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坐次。總兵官正坐,府廳侍坐。文移總兵官用照會府廳用。「咨呈。」 州縣見總兵官,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總兵官迎送至簷下坐次。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文移總兵官用照會、州縣用。「咨呈。」
一、副將、掌印都司見總督,用《履歷》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總督迎送至簷下,免披報跪禮。見巡撫,由中門進,至儀門外下馬,巡撫迎至簷下。巡撫往副將衙門,至堂前下轎,副將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坐次,巡撫上坐,副將侍坐。文移巡撫用照會,副將用咨呈,免披執、庭參。與分司、司、道、運司、府、廳相見,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州縣見副將,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副將迎送至簷下。文移副將用「照會」 ,州縣用牒呈,免向上三躬。
一、參將、遊擊以下武官見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三叩頭禮,免披執。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坐。次巡撫正坐,參將、遊擊侍坐,巡撫迎送至簷下。文移巡撫用劄付,參將、遊擊用牒呈,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各道分司、運司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府廳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平關。」 與州縣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