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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為地方大臣,果能潔己率屬、公正無私則大法小廉交相儆惕吏治自當振興,閭閻克臻康阜。且糾劾官員關係激勸必莅任既久、賢否洞知方可據實指參貪劣知儆。向來督撫有入境即行糾參者既未夙悉官評止據下屬揭報即行題參則所劾未盡得實徒為具文塞責。果係真知灼見自當不時指參,何必「拘定遲速?又廣西、四川地處邊疆,選補官員赴任每多遲誤,懸缺久待,料理乏人。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廣東、廣西赴任各官。」

每日程限七十里,違限十日以內者,罰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兩月以上者,革職。其有患病事故者,該督撫查明具題免議。如止取府州縣印結者,不准。

又題准:「協領、參領等官見督、撫照布、按兩司例行」 ;佐領、防禦等官照各道員例行;驍騎校以下官員俱照知州、知縣例行。

康熙二十三年

上諭江南大小諸臣:「朕向聞江南財賦之地,今觀市」

鎮通衢似覺充盈,其鄉邨之饒,人情之樸,不及北方,皆因粉飾奢華所致。爾等身為大小有司,當潔己愛民,奉公守法,激濁揚清,體恤民隱,以副朕望老安少懷之至意。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朕聞部院小官及《筆帖式》」、

在差者輒令地方官迎迓,以「『請朕安』為名。若所遣者近御人員,地方官請安,理所宜然。若小官及筆帖式等輒令地方官以請安迎之,殊不當於理宜禁之。卿等議以聞。」 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欽奉

諭旨、「凡有內外閑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

無職任,乃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者,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欽此。

又覆准:科道官有希圖利己,允受囑託,妄行引奏,及交結朋黨,作奸誣陷者,事發革職,送刑部治罪。其告假丁憂終養之科道官,有包攬錢糧,干預詞訟,侵害小民,及遍遊各省,晉謁督撫,挾詐有據者,令該地方官申報督撫題參,本官革職,交刑部治罪。如該地方官及督撫隱匿徇庇,不行揭報題參者,一併從重議處。

康熙二十六年

上諭吏部:「國家設官分職,原以綏靖地方,惠養黎庶。」

「督撫為封疆大吏,表率屬員,尤須才守兼優,諳練政務,方於吏治民生實有裨益。巡撫于成龍自為縣令以至郡守,素秉清操,愛民盡職,遂從臬司超擢。巡撫簡任以來,孤介自持,清廉益著,釐奸剔弊,扶弱鋤強,境內謐寧,旗民允服,殊為可嘉!從優特加太子少保,以為廉能稱職者勸。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諭《八旗都統》《三品以上官》:「凡人之行,莫先於《孝近》。」

者。漢軍居父母之喪,親朋聚會,演劇飲酒,呼盧鬥牌,儼如筵宴,毫無守制之體。至孝服鞍轡等類,所用素帛,皆異常華美。喪禮止當服用粗惡,豈宜華美耶?居喪演劇,滿洲所無,漢人亦未有,特漢軍為然耳。「百行以孝為大」 ,如此所行,以為孝道,其他又何足觀也?又漢軍外官赴任,每借京債,整飾行裝,務極奇麗。且多攜僕從,致債主抵任索逋復謀贍僕從衣食,勢必苛斂於民,以資用度。且親朋債主疊往任所,請託需索,不可數計,是官雖一人,實數人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又漢軍外官不能騎射,乃自稱行獵,多帶鷹犬,歇宿邨莊,滋害於民。禽獸本在山野,豈在邨莊耶?又漢軍服用,多僭越非分,終日群「居以馬弔飲酒為樂此等物力從何而出有非苛取諸民者乎。漢軍習尚之惡已至於極如原任總兵諾邁、原任提督哈喇庫、祖永烈等於任所多買良民帶歸原任總督張長庚原任巡撫張德地韓世琦等皆貪婪虐民居官甚劣今著漢軍都統副都統等凡有居喪演劇飲酒呼盧鬥牌者照賭博例嚴行禁止。在外漢軍官員任所有親朋債主前往請託需索貽累小民者,亦令察訪,指名題參。朕此諭旨,專為敦厚風俗、陶淑人心而起,使漢軍居官者皆似總督范承勳、巡撫于成龍之善,朕又何諭之有?」 此旨令徐廷璽傳諭,康熙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康熙二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