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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禁止。爾等與九卿會議具奏。」 康熙三十三年十月初六日

康熙三十六年

上諭陝西總督、提督、巡撫、總兵等官:「朕宵旰勤民,慮」

「周遐邇。緣向來巡幸,未經親歷邊境,頃特濟河而西,循秦省沿邊地方,延覽風俗,咨詢疾苦,見所在兵民築土室以為居、耕沙磧以為業,生聚之計,甚屬艱難。」 朕惻然於衷,軫念勿釋。因思兵民倚賴,全在將吏;而將吏之表率,惟督、撫、提、鎮是視。誠使督、撫、提、鎮實能正己澄源,則所屬守職奉公,祿足自贍,必無朘削兵「民之事。倘或積習相仍,濫受屬員私餽,因而所屬官弁節次求索,取償於下。文官則加徵無藝、武弁則侵剋月餉,勢不至於厲民剝兵」 不止如此,而欲冀疾苦日蘇、生聚日盛,烏可得乎?夫秦地俗尚素稱簡樸,邊方士卒允屬精強;總恃撫馭得人,斯於兵民胥益。朕茲駐蹕寧夏,特召該省總督、總兵以「下官員,凡在鎮城者,俱賜宴內庭,面加諄諭,無非期望文武大吏董率屬員,以仰副朝廷愛民恤兵至意。自今以往,爾等其益體朕懷,交相砥礪。文職皆習知民事,豈身作官吏,不恤百姓之依?武職多起自行伍,豈甫為將領,遽忘軍士之苦?」 上官克謹廉隅,屬員各遵法紀,馴至比屋殷阜,列戍飽騰,則「兵民皆得所,而爾等亦與有休寵,以視厲民剝兵、身名俱隕者,孰得孰失?爾等其敬念之。《特諭》。」 康熙三十六年閏三月初十日,康熙三十八年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朕南巡至浙江,見百姓生」

「計,大不如前歷年來屢將舊欠錢糧盡行豁免,其被災地方概行賑濟,恩澤屢加在百姓應比往年豐足,今反不及從前富庶。皆因府州縣官剝削人民,多派侵取餽送,上司或有沽名不受餽送,而因事借端索取更甚。凡有微小易結應審之事,牽連多人,遲延索詐者甚多。」 此等情由,在京官員亦有所聞,而九卿科「道無有不知其督撫不將此等情弊釐剔察參,反將行賄官員薦舉廉正官員糾劾,以致民生失所。殊失朕愛養元元之至意且畿輔近地因朕不時巡察直隸地方竟無私派侵取情弊故人不知有私派之苦其各省督撫若體朕愛民至意實力奉行,或有不肖劣員,若科道不畏人不徇情察訪糾」 參,則有司何敢復行私派侵取。今作何令吏治澄清,萬民樂業,共享太平熙皞之治?爾部會同確議具奏特諭。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儻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康熙四十一年

《上諭山東省官員》:「爾等皆各有字頒賜,不須求也。」爾

等「做官,以清廉為第一。做清官甚樂,不但一時百姓感仰,即離任之後,百姓追思,建祠尸祝,豈非盛事!」 從來百姓最愚,而實難欺。官員是非賢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強之使加毀譽。爾等各宜自勉。康熙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上諭內閣:「近見各部院衙門,或所辦事件有錯誤者」,

「惟恐事情覺露,專務隱匿,不行檢舉。朕一日二日總理萬幾,亦止詳識緊要事務,安能逐事一一記之?各部院檔案繁多,勢不能無舛錯遺漏,或有舛錯遺漏,而即自行檢舉,則其過猶為可恕。若懼罪隱匿,不行檢舉,則事必終於舛錯,所貽誤甚大。爾等將此旨傳諭各部院滿漢大臣知之。」 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

康熙四十二年

上諭「偏沅巡撫趙申喬:湖南地方。介在邊遠之境。聞」

向來官員積習相仍,無藝私征,種種不一。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有司徵收錢糧,加取火耗,又視別省為獨重。百姓窮蹙不支,致多流離轉徙。非將宿弊逐一剔除,無以砥礪官方,大甦民困。除從前已往諸事姑免察究外,爾到地方,嚴飭大小屬員,痛改前非,洗心奉職,力減加耗,盡革私徵,務使流「移者復返鄉閭,守業者獲安隴畝,庶副朕軫念遠省民生至意。如仍有藐法不遵,重為民害者,即據實糾參,從重治罪,決不輕宥。《特諭》。」 康熙四十二年二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