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 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請名,乞為轉 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親郡王及管理府事 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 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 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 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等,俱係 某季該請名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 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 例賜名。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 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計開「某郡王府、某王長子、長 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 會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 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 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 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 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請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 成婚」之下云:「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 宜安人某氏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禮 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 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 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 五歲,例該請名 一男,請封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 請封選婚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 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 足,例該請封選婚,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 各該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 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 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 今據某等第幾子某等俱係某季該請封「人數、已令 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理合開 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例賜給封號、誥命、祿米從 人等項、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擇、具奏 婚配。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 某人齎捧。謹具奏聞。」計開:〈同前但某年月日奏報下云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 某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一女:請封〈同前〉以上具《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某王臣某謹奏,為 乞恩請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荷蒙 聖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於某年 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 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王 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 如係庶生者云:「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無出, 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 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 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 生婦某氏,於某年月日奏報,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 某,今年足十歲,例」該請封、已令長史某等取具某王 等無礙結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皇上篤念親親、 乞敕禮部照例賜給封號冊印等項、遣官冊封、臣不 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 具奏聞。
〈注〉凡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并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單本具奏者、俱倣此
是年議准:「凡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無論革 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許請封。」〈嘉靖四十四年例〉其已封而無 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止係越關訐 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若犯該敗倫傷 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除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 為庶人。日後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封爵。〈萬曆 七年例〉「其在內法司及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干係宗室 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 查考。」 又議准行禮次序,凡遇迎接詔赦,親王先率 郡王、將軍、中尉於殿前臺上行五拜禮畢,親王侍立 於龍亭之傍,郡王等爵分班侍立於臺上。俟文武官 先行四拜禮畢,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聽宣讀,讀畢, 仍復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禮畢,以次而退。〈萬曆六年例〉 若郡王管理親王府事、及另城郡王管理府事者、迎 接詔赦、文武官俱於本布政司府州衙門行禮抄黃 送管理郡王、自率宗儀行禮〈嘉靖六年例〉其拜賀聖節等 項,亦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如有錯亂失序,及倨慢 不恭者,許典儀等官糾舉,聽本王參治。 凡代行禮 儀,是年議准:各王府迎接詔赦及慶賀等項禮儀,如 親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禮者,先期奏請世子、長子 代行。其府中諸務,仍自行管理,不許世子、長子干預, 以起釁端。若王果患篤廢之疾,難管理者、具奏行勘 明白、請敕世子長子代理〈正德四年例〉至於王已老疾,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