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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攢造文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 注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 及而預陳、或已生子而復娶。將本宗參奏罰治。所生 子女。中尉以上照濫妾例行。庶人不給名糧 奏選 格式 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選娶妾媵事:據某郡 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 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某等,年足若干歲,乞 要照例選妾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妾媵 限制》一款,世子、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 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 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有生子, 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娶足 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 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 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 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 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 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 具奏外。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 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 為第幾妾。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 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如世子郡王,奏內止云「世子郡王例。」長子將軍中尉,奏內止云「長子將軍中尉例。」

計開:「某郡王府一世子,某郡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 將軍中尉某等,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請授封為 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 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並無生,有子嗣,例該選妾。 《妾媵冊》式: 「某親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第一 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 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故。

如係隆慶五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賜 名。某年月日封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同前。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第 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 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 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賜 名。某年月日封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三等妾同前,鎮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 幾人?第一妾某氏,輔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 妾幾人?第一妾某氏,奉國將軍某位下,除淑人某氏 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鎮國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 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輔國中尉某位下,除宜人 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奉國中尉某位下,除安 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以上俱照式開造。 是年議准宗室奏選正配。選有之日,仍奏請封號。候 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 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年足十五歲以上,歲 給口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擇配。俱不 給婚嫁之資。嘉靖二十八年例「若不經奏選,不請封號,私自 成婚者,比之擅婚,違礙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濫妾例 行。如有聽繼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礙請封者,臨 期請旨定奪。」 是年題准,凡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 俱入宗學,其師即以本府教授、紀善等官,選取學行 俱優者充之。若宗生眾多,則分置數師,或於宗室中 推舉一人為宗正,主領其事。令各生誦習《皇明祖訓》 《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至於《四書》《五經》《史鑑》、性理, 亦相兼講讀。俟年至十五,許照例請封。先給祿米三 分之一。仍習學五年,驗有進益,親王方與奏請出學, 支本等全祿。嘉靖四十四年例另城者,該府郡王或管理府 事者奏請。其有放縱不循禮守法者,學師具啟各該 親郡王,小則徑自訓責,大則參奏降革 凡奏討書 籍,是年議准,宗室中有讀書好禮,奏討書籍,及以書 院請名者,禮部俱與題覆請給,但不許假借虛名,以 滋欺罔。書籍簿數,書院名額,俱取自上裁。其蓋造書 院,止自備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煩擾百姓。違者、 許撫按官參治嘉靖四十三年例是年議准,郡王故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