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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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 比世子例前追封親王例、冒請加封弘治七年例其追封 親王、郡王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親郡王妃。若係 見存,亦准加封。但止請敕知會、不遣官冊封、不給冠 服等件。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是年議准:親王嫡長 子封為世子,次嫡庶子封為郡王,郡王嫡長子封為 長子,次嫡庶子封為鎮國將軍。如世子長子有故,親 王次嫡子改封世子,郡王次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 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親王庶長子亦改封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親王 嫡長孫封為世孫,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親王嫡長 曾孫封為曾世孫》,《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 孫長孫有故,次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 孫長孫。」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是年議准,親、郡王 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 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 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 導官并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是 年議准,親王、郡王、鎮國、輔國、奉國將軍之女,選中儀 賓,俱免其赴京謝恩。凡選有之日、該王府長史、與教 授等官、申呈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衙門詳允、就便 冠帶成婚。各於年終、具本類奏萬曆七年例如所選之儀 賓有未及成婚而即病故者,許另為選擇婚配。嘉靖四十 四年例其儀賓成婚之後,各王府照例請給誥命、祿米、 從人,該布政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奏請期限, 照男選婚、女請封之例。如過期十年以下者查題。十 五年以下者行勘,十五年以上者立案。 凡請封妃 父,是年議准,親、郡王選有婚配,奏請授封為妃。即將 妃父授五城兵馬職銜,親王妃父授兵馬指揮,世子 及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移咨吏部銓注衙門。繼 妃之父亦照例請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 許濫請。如妃父原有官職可稱、及《世子、郡王妃》進封 為親王妃其父已有職銜者不必再請。洪武間例 又議 定革除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祖制,封藩初 擬親王五萬石,既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 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 折者,其則不同。今天潢日蕃,而民賦有限,勢不能供, 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靖間更定條例。是年復 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親王米一萬石,郡王米二千 石,鎮國將軍米一千石,輔國將軍米八百石,奉國將 軍米六百石,鎮國中尉米四百石,輔國中尉米三百 石,奉國中尉米二百石,郡主及儀賓米八百石,縣主 及儀賓米六百石,郡君及儀賓米四百石,縣君及儀 賓米三百石;鄉君及儀賓米二百石。皇太子次嫡子 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每歲撥賜與親王 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親王女已 嫁者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比初封「郡 王」減半支給

萬曆二十九年,冊封福王、瑞王、惠王、桂王。

按《明通紀》:十五年,閣臣申時行等恭請宸斷,並舉建 儲封王。吉典疏曰:「昨年言事諸臣屢請建儲,道路流 傳,妄有窺測,臣等心竊非之。以為皇上親灑宸翰,諭 示臣等,明旨昭然,布告四方,聖志何嘗不定。而乃設 不然之慮,為此紛紛,以故逡巡待命,踰年於茲矣。及 自新歲以來,則臣等亦有不容已於言者。蓋聞自古 帝王,或遇天象有警,民生可虞,則必深思遠圖,多舉 吉祥善事,以慰悅群情,導迎和氣。臣等仰稽星象,俯 察輿情,竊謂今日吉祥善事,無如建儲闈,封王爵,以 正綱常,明典禮,敷恩澤,庶幾人心咸悅,天意自孚,而 言者尚未之及也。臣等請畢陳其說。」夫國家有大綱 常,若父子兄弟倫序一定而不可易者是已。有大典 禮,若建儲封王,彝章具在而不可廢者是已。昔我太 祖高皇帝三年四月之詔有曰:「朕聞帝王之子,居嫡 長者必正儲位,其眾子當封以王爵,分茅胙土,大哉 聖謨。」其為綱常典禮計,至精至備,真萬世聖子神孫 所當遵守而不違者。伏惟皇長子聰明岐嶷,睿質非 凡。前此誕生之年,即已詔告寰區,奏聞郊廟,今屆六 齡矣。天序既已默定,人心又皆翕從,此聖祖所謂「宜 正儲位」者也。又惟皇第三子祥徵《艮索》,序屬宗盟,雖 未及勝衣趨拜之年,亦已有礪山帶河之重,此聖祖 所謂「宜封王爵」者也。查得本朝故事,成祖以永樂二 年立仁宗為皇太子,即封趙王;英宗以天順元年立 憲宗為皇太子,即封德、崇等王。世宗嘉靖十八年,東 宮二王俱在幼沖,亦同日受冊。載在《實錄》,歷歷可考。 臣等繹思列聖傳家世守之法,仰體皇上愛子均一 之情,竊謂皇長子宜正位東宮,皇第三子宜即分封 大國。一時並舉,尤為盛事。《詩》曰:「文王孫子,本支百世。」 又曰:「穆穆皇皇,宜君宜王。」蓋言成周之盛「也。今匕鬯 有歸,磐石有輔,長幼之倫既正,本支之傳益隆。在祖 宗列聖在天之靈,豈不燕喜!且使內而六宮,外而百 官,遠而四海九州六軍萬姓,無不歡欣踴躍。其以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