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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

下嫁外藩縣主。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下嫁外》

藩郡君喪聞,遣禮部理藩院官致祭,無祭文。下嫁外藩縣君喪聞,鄉君喪聞,遣官致祭,與郡君同。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親王薨,妾媵殉節者禮。

部給「羊酒紙張」 ,內院撰文,遣官致祭。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親王、郡王嗣封者,傳至

宗人府禮部堂官宣授

冊寶。嗣王跪受。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傳至宗

人府宗人府官頒給

誥命、俱跪受。若年幼者、送至其府宣賜 。凡上朝

國初定、親王、郡王、每日常朝、俱在朝房齊集。是年、

題准每月三次上

朝、以日出時稽查 。又題准、王以下、公以上、如有

議政之事進

朝者、俱在王等朝房內齊集。其每月三次常朝、在

太和門齊集 。又題定、諸王以下、或往湯泉、或往掃墓、或以他事出城停宿者、俱詣告宗人府。諸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具題請

旨。「閒散宗室、令宗人府酌量准假。」在京公主以下縣

君以上、亦詣告宗人府具題、請

旨。其餘俱令宗人府酌量准假。 又題定、王以下、奉

恩將軍以上,凡有患病者,宗人府委官不時察驗 。又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定親王以下至宗室十歲。」

「之子以上者,每旗會集一處,五日步射一次,十日騎射一次。歲滿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三次,秋季三次,令披甲射箭。其盔甲器械,於每年秋季驗閱一次,至王等所屬官員器械,一併驗閱。」 又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 仍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官一並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

「主、縣主,俱給紙冊 。」 又題准:親王女和碩格格,漢文稱郡主,世子、郡王女多羅格格稱縣主,貝勒女多羅格格稱郡君,貝子女固山格格稱縣君;入八分鎮國公、輔國公女稱鄉君,未入八分公以下女,俱稱「宗女,不授封 。」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正室,漢文稱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正室稱「夫人。」 奉國將軍正室稱「淑人。」 奉恩將軍正室稱「恭人 。」 又題准、如遇

聖駕巡幸。王以下、公以上、每日早在

午門外齊集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親王之子以下,奉恩將」

軍之子、以上年至十五歲、准照應得爵秩、具題授封。至十八歲、具題、令其上

朝 又題准、歲滿所封郡王、原係世襲王爵。如有

絕嗣者、應否襲封。奏請

上裁。 又題准:「王、貝勒、貝子、公、將軍等,有嫡室所生。」

「之子照例襲封。如嫡室無子,准以庶出之子襲封 。」 又題准:「貝勒、貝子、庶夫人所生子,授奉恩將軍 。」 是年議准,貝子、公戴翎,俱照舊例。諸王府長史、一等護衛,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貝勒府司儀長,王府貝勒府二等、三等護衛,貝子、公府護衛及護軍校,俱戴染藍翎。諸王府散騎郎,有阿達哈哈番以上世職,許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其餘雖加級,不准戴 。是年題定「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二次,秋季二次,令其披甲射箭 。」 凡弓箭數目:「親王箭三千枝,弓十張;郡王箭二千枝,弓八張;貝勒箭一千五百枝,弓六張;貝子箭一千枝,弓六張。鎮國公箭七百枝,弓四張;輔國公箭六百枝,弓四張;鎮國將軍箭四百枝,弓二張」 ;輔國將軍箭三百枝,弓二張。奉國將軍箭二百枝,弓二張。奉恩將軍箭一百七十枝,弓二張 。又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樂者,令宗人府參奏 。」 是年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五百兩,輔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