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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有婚。」

事報明。禮部具題、布改為緞。餘俱照舊 。是年題准、貝子公女、照隨父陞降例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定親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康

親王府、第二顯親王府,第三《莊親王府》,第四《安親王府》,第五《裕親王府》,第六簡親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概停題請追諡。若應與諡者,仍候

旨「給賜。」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定郡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溫。」

郡王府、第二《惠郡王府》、第三《信郡王府》、第四《平郡王府》、第五順承郡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薨故者。應否與諡題請

上裁。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定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女嫁於」

外藩媵送,滿洲男婦二名。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媵送、不許用《滿洲》。止用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宗室女媵送、蒙古漢人男婦四名。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建裕親王府大門一座,五間正。」

殿一座七間;東、西配樓二座,每座九間;左、右順山房二座,每座八間;後殿一座五間。左、右正房二座,每座三間;左、右門二座,每座三間;牌坊門一座,寢殿一座七間;抱廈五間;東、西配殿二座,每座五間;南、北廂房各二座,每座三間;後樓一座七間。隨樓轉角房二座,每座八間。倉房二十三間,圍房二十三間。周圍牆一道,長一百一十五丈三尺,高一丈六尺,厚五尺。其正殿、正門覆以綠色琉璃瓦 。又家廟正殿三間,東、西配殿六間,大門三間,周圍牆五十九丈,花門一座,燎爐一座 。是年題准,親王妃側妃、郡王妃執事人及轎夫,用繡團獅子綠緞衣。郡王側妃、貝勒夫人執事人及轎夫,用綠素緞衣 。凡王妃以下、公夫人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妃等至下馬牌下

轎車,親王妃、世子妃隨入婦女四名,郡王妃隨入婦女三名,貝勒夫人隨入婦女二名,貝子夫人、公夫人隨入婦女一名 。又題准:郡主轎夫、執事人用繡團獅子綠緞衣,縣主轎夫、執事人用素綠緞衣。凡郡主以下、鄉君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郡主等至《下馬牌》。

《下轎車》:郡主隨入婦女四名,縣主隨入婦女三名。郡君隨入婦女二名,縣君、鄉君隨入婦女一名。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

福陵。

昭陵、酌派宗室二員、覺羅二員、移居彼處、以供祭獻康

熙八年,題准:「停令宗室覺羅往。」

陵居住。其每歲四節大祭,自貝勒以下、奉國將軍、覺羅

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以上、酌量具題遣祭 。是年題准、凡奉

旨賜婚。郡主以下者謝

恩行禮、俱由禮部具題。 又定、出嫁郡主縣主歸寧

母家有給人口者,不准給。滿洲,准給蒙古、漢人八名。出嫁郡君以下、鄉君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六名。出嫁鎮國將軍女以下、宗女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四名。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已給封號諸王,襲封時照」

現在之號封給,停其改給祖父原號。其未給封號應襲親王、郡王等,量加封號 。又題准:諸王薨故者,應於原號內加諡一字。其已經給諡未留原號者,應於諡內增書原號 。是年議准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喪聞,本府屬員具喪服外,正紅旗禮親王、鑲白旗肅親王、鑲紅旗承澤親王、敬謹親王、克勤郡王、福勒黑公、正藍旗《饒餘親王》《豫郡王》《鑲藍旗鄭親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以上十二支,若係本支所分者,本身及府屬官俱具喪服。各官命婦照其夫例。其非本支王以下,公以上,或應會喪,或不應會喪而願會喪者,俱摘冠纓,從官亦照其主例。若係長輩,不具喪服者聽。凡應會喪者,進衙門用常服辦事。如至喪家、及墳所、仍用喪服

御前公、侯、伯、內大臣、護軍統領、護軍參領以上官員。

及部員不應會喪者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