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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遣往、方許赴喪。其餘各旗護軍統領、護軍參領、護

衛各隨本府王等赴喪。各官命婦、亦隨本府王妃等赴喪。不許私往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禮部儀制司分析鴻臚寺職掌。」

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一應賞賜。謝。

恩、由鴻臚寺具題傳知。 又題准、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出城圍獵放鷹。

鷂概行停止。惟親喪送葬者准往。其有以他事告假者俱不准行 。又定: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概不准給假。」

康熙十一年

上諭:「宗人府貝子尚善、性行端良,凡事小心敬慎,勤」

「勞為國,著仍復其原多羅貝勒。爾衙門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初二日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封親王、世子、郡王、及

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遣內大臣散秩大臣為正使。內閣翰林院學士、禮部侍郎為副使。禮部列名奏請。

欽點、差宣讀官同往宣讀

冊寶印文、封貝勒、貝子、及貝勒夫人、貝子夫人、郡

主、縣主、郡君、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為正使,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為副使,內閣中書、翰林院、禮部有品筆帖式同往宣讀。

冊文封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鎮國公夫人

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縣君、鄉君、由宗人府、禮部給授。

誥命 。又題准、封貝子、及貝子夫人郡君、俱給紙

冊 又定

《冊誥文》、由翰林院撰擬。中書科繕寫。《金冊》、由工部

鐫造 。又題准禮部准宗人府咨、具、題、請

旨冊封。將冊封正副使官列官、奏請

欽點。前期一日、禮部設

節案於王殿之正中。設香案於

節案之南。設冊寶印案於

節案之東。王府儀仗樂器設於殿前。是日、禮部設

綵亭於

太和門外設

節冊寶印案於

太和殿前。禮部官引正副使、自

太和殿捧

節冊寶印由

太和門出置綵亭內。正副使等隨後。俱由中道出

行至王府。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迎至府門外。跪候龍亭過、興。隨龍亭入殿。樂止。正副使捧

節冊寶印置各案上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王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往封官引王至拜位、向

節案、行「三跪九叩頭禮。」 作樂行禮畢。樂止。王進至

香案前跪。宣冊官於冊案之東、向西立。宣讀畢、正使官捧冊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副使官捧寶印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王興、復詣拜位、行三跪九叩頭禮。作樂。禮畢樂止。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跪送。

節至府門外正副使持

節復

命 「凡封貝勒貝子等、有冊無印。其行禮同。」 又題

准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子弟,年滿十歲者,於本府講讀經史諸書。」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建恭親王府。規制與裕親王。」

「府同,其餘府第多係自造,大略相等 。諸王府第 。康親王府、正紅旗顯親王府、鑲白旗安親王府、正藍旗裕親王府、鑲白旗恭親王府、正藍旗純親王府、鑲白旗莊親王府、鑲紅旗簡親王府、鑲藍旗順承郡王府、正紅旗溫郡王府、鑲白旗平郡王府、鑲紅旗信郡王府、正藍旗。其餘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府第繁多」 ,不能悉載。《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鎮國將軍造墳銀五百。」

兩輔國將軍造墳銀四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三百五十兩。輔國將軍碑價銀三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式、照一品例。輔國將軍碑式、照二品例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

諭:「賜諡諸王大臣等祭文、碑文,交翰林院撰擬。」內閣

閱 又題准、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