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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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如王係尊長,東宮答拜。 凡親王,係天子伯叔之 類,年「踰五十則不朝。孫姪之類,年踰六十則不朝。俱 世子代之。」 凡親王來朝,若遇大宴會,諸王不入筵 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群 臣大會宴中,王並不入席。 凡親王每歲來朝,自備 飲膳。其隨從官員軍士盤費,馬匹草料,俱各自備,毋 得干預有司,恐惹事端。 凡親王入朝,以王子監「國。 其隨侍文武官員,馬步旗軍,不拘數目。若王恐供給 繁重,斟酌從行者聽。其軍士儀衛,旗幟甲仗,務要鮮 明整肅,以壯臣民之觀。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 或守其國,或在京城,朝廷或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 馬,或內官,齎持御寶文書并金符前去,方許起程詣 闕。」 凡王府奏事。六年,定王遣使至朝廷,不須經由 各衙門直詣御前,敢有阻當,即是姦臣。其王使至午 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若不奏聞,即係姦臣同 黨。 《凡王國祀典》,六年,定王國宮城外,立宗廟、社稷 等壇。宗廟立於王宮門左,與朝廷太廟位置同。社稷 立於王宮門右,與朝廷太社稷位置同。風雲雷雨山 川神壇,立於社稷壇西,旗纛廟立於風雲雷雨山川 壇西,司旗者致祭。又定「凡祭五祀,用豕一,祝帛、香、燭、 酒果。」司戶之神,於宮門左設香案。正月初四日,門官 致祭司竈之神,於廚舍設香案。四月初一日,典膳官 致祭中霤之神,於宮前丹墀內,近東設香案。六月《上 旺》。戊日,承奉司官致祭司門之神,於承運門稍東設 香案。七月初一日,門官致祭司井之神,於井邊設香 案。十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凡宗室過犯》。六年,定 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 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 有實跡,以在京諸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之間,五見 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 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 新。」 六年令:「凡王國內,除額設諸職事外,並不許延 攬交結奔競佞巧智謀之士,亦不許接受上書陳言。 如有此等之人,王雖容之,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 使王驚疑,或有智謀之士獻於朝廷,勿留 凡支給。」 六年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 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 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按缺撥付所在有司 照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違者,處 斬。 又令親王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所定 則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 朝廷別有賞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洪武七年,定王國諸殿城門名。

按《明大政紀》,七年正月己巳,定親王國中所居殿及 城門名。以前殿曰「承運」,中曰「圓殿」,後曰「存心。」四城門: 正南曰「端禮」,北曰「廣智」,東曰「體仁」,西曰「遵義。」

洪武八年,命皇太子、秦、晉、楚、靖江四王遊中都,講武 事。定諸王宗人祿米。

按《明大政紀》:「八年九月壬子,命皇太子、秦王、晉王、楚 王、靖江王遊中都,以講武事。詔贊善宋濂、長史趙壎 等從行。」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定諸王及宗人祿米,每歲親王 米五萬石,鈔、錦、紵絲、紗羅、絹、布、綿、鹽、茶、粟又萬計。靖 江王二萬石,郡王六千石,鈔等減十九。郡王諸子年 十五人,賜田十六頃為永業,除其租。」是年,定王邸殿 門名。按大政紀定殿門名在七年

洪武九年,以修德進賢之道諭諸王,定宗王歲祿,命 中書省作親王宮室,務從儉樸,並更定王府官制。 按《明大政紀》:九年正月丁巳,上以修德進賢之道諭 太子諸王曰:「古之君趨蹌有節,陟降有數,周旋跬步 而不違於規矩者,由其德充於內而著乎外也。所以 器識高明而善道日臻,惡行不見而邪辟日遠。己德 既修,自然足以服人。賢者彙進,而不肖者自去。能修 德進賢,則天下國家未有不治。不務此者,鮮不取敗。 夫貨財聲色,戕德之斧斤;讒佞姦諛,杜賢之荊棘。當 拒之如虎狼,畏之如蛇虺。苟溺於嗜好,則必為其所 陷矣。汝等其慎之。」二月,定宗王歲祿。五月丁亥,命中 書省臣作親王宮室,無得過侈。省臣言:「王宮飾朱紅, 室飾大青綠,亦若不為過度。」上曰:「惟儉養德,惟侈蕩 心。獨不見茅茨卑宮,堯、禹以興;阿房、西苑,秦、隋以亡; 諸子方及冠年,去朕左右,豈可使靡麗蕩心?」九月,更 定王府官制。

按《明會典》:「凡府第九年命中書省臣作親王宮室,務 從儉樸,不得宮飾朱紅,室飾大青綠。」

洪武十一年,改封吳王為周王,罷杭州護衛。定王國 社稷之制。

按《明大政紀》:「十一年正月甲戌朔,改封吳王為周王, 罷杭州護衛。」

按《明會典》「十一年,定王府社稷無配位,社稱國社之 神,稷稱國稷之神。」

洪武十二年,定「皇太子與諸王往復《書簡》之式。」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