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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二年,以進士周鑑避選王僚,問遣為民。定王府 關支祿米之例。

按《明大政紀》:二年八月,進士周鑑以避選王府官問, 遣為民。時崇王將出就學,詔吏部選進士官侍講讀。 鑑在選中,稱病覬免,尚書王翱奏「鑑懷不忠,遂坐除 名。」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 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 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 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 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成化三年,定「各京官公差在外者」,經過王府入見之 禮。

按《明會典》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 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 班行禮。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成化五年,定宗室將軍只用儀從及王府進貢差遣 官校人數。

按:《明會典》「五年,令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 例,其餘只用儀從。」 凡各王府進貢等項,五年准令 差遣內外官一二人,及護扛軍校一二名,扛多者不 過五名。

成化六年,定「王府乞恩奏請」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乞恩等項,六年奏准,每歲春秋各 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 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仍依舊 制。

成化十年,湖廣巡撫以荊、襄分封日滋,奏定府制及 工價頒給,從宜修繕。

按《明大政紀》:「十年六月,巡撫湖廣都御史劉敷,以荊 襄分封日滋,營造民力日困,奏定王府第宅大小,工 價多少給頒各府,從宜修繕。朝議是之,通行天下。」 成化十二年九月,按察司彭韶奏,「各王府祭喪,省差 內官及行人等官,以免勞費。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減寧王、樂安王祿米。定王府庶人所生 米糧、衣綿、妻妾之制。

按《明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減寧王奠培、樂安王奠壘 祿米。初,樂安王奏寧王慘酷貪淫不軌等事,命太監 羅祥、駙馬石璟、刑部侍郎杜銘、錦衣衛指揮趙璟往 勘,多不實。至是,仍命皇親文武大臣提議各罪。上曰: 「寧王所為不法,本當削爵,降為庶人。但念支庶,姑從 寬典,革去祿米一半。樂安所奏重情不實,有乖倫理」, 革祿米三之一。仍下敕切責,及書報各王知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 親,每人月給廚料等物,准折并本等口糧,共米麥二 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絹綿花。通前共 麥米三石。亡故者住支。其嫡親男女,年十六歲以上 男子,止許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 各照前例關支。未出幼、止許支一半

成化十四年,追降漢陰王徵鍉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十月,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 庶人,王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 妃父周恂凌遲,及其妻妾子皆斬之,籍其家。先是,王 有疾,恂入問,竊語王曰:「王疾病無後,何不取家人子 以奉王後?」王以為然,令二宮人假若娠者,諸王來問 疾,俱以託。王薨,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及他 人男,前後抱納宮中。既長,俱受封。既而,恂之姻家以 私忿發其事,下撫按諸司官廉得其實,刑部尚書林 聰等具獄覆奏。上曰:「周恂陰謀主使,紊亂宗枝,凌遲 處死,妻妾子俱斬。冒封男女及平氏、周氏俱賜自盡。 徵鍉追降為庶人,仍錄獄詞寫書,各王府知之。」 按《春明夢餘錄》:「成化中,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 人,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妃父 周恂凌遲處死,妻妾子梟首,籍其家。仍貽書天下諸 王,以「王無子將死,令宮人若有娠者以托韓王。」及諸 王既薨,妃父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與他人 男,前後令妾與子抱納宮中。既長,請於朝,俱受封。上 惡其冒亂宗枝,故特以異法處之。

成化十六年,定各王府鹽鈔之制。

按《明會典》,「凡戶口鹽鈔,十六年,令今後各王府每年 與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徽、崇二府於河 東,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三府於山東; 各運司;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 之例。」

成化十七年,各王府收受祿米,不得擅差官生事。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 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攢兩平收受。郡王 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 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 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要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