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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朝賀,禮部尚書耿裕集廷臣議止之。裕言:「王雖 至親,於制不宜。況茲饑歲,所過必勞供役,民何以堪!」 上從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 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 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五年,廢荊王為庶人。定諸王宗室《同城拜賀聖 節班次》及婚姻、妾媵、支庶祿米等制。

按:《明大政紀》:「五年六月,廢荊王見潚為庶人,徙置武 昌。」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聖節等項, 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又奏准各王府一城居 住者,凡婚姻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按《春明夢餘錄》:慶成王,晉恭王之曾孫也。弘治五年 八月,山西巡撫楊澄等奏王子女至九十四人,恐其 中有收養異姓之弊,且為子鎮國將軍奇「等增年 冒支祿米,乞下禮部議處,并乞下各郡王以下妾媵 之數,禮部查勘,覆奏該王子女俱王妃夫人并宮人 室女所生,別無違礙,某冒支祿米,不必追徵,准作以 後年分該支之數。」法司原奏有不許濫收子女事例, 仍行各王府知會自郡王以下妾媵多少之數,再會 官定議以聞。禮部復會議,覆奏該郡王自正「妃外,妾 媵不得過四人,各將軍不得過三人,中尉不得過二 人。」從之,著為令。

弘治六年,定各王府校尉護衛之制。其校尉非原欽 賜者、不許支糧

按《明會典》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 校尉。 凡親王校尉六年令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 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 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督什物之數。暫留 在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 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共三百名改充校 尉。 凡郡王府校尉,六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 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 凡王府《校尉僉補》,六年、令各處王府,除原之國欽賜 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 充等項,止免差役,不支糧

弘治七年、親王在京隨侍校尉就國日、以一半從行。 餘撥近衛軍補數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 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 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

弘治八年,吏部奏,進士選為親王講讀官,不服者革 職,禮部奏止崇王來朝,定親王子封郡王,給與校尉。 按《明大政紀》,八年三月乙酉朔,吏部尚書耿裕奏,進 士被選為親王講讀官,抗拒不服,為首者革職,餘降 調外任。初,進士十人,被選為親王講讀官,相率詣吏 部,請照例九年考滿別陞。時冢宰耿裕曰:「汝輩欲做 大官乎?」對斥之曰:「大官亦是進士做。」裕詈曰:「小畜生 輕薄。」眾亦以老畜生復之,譁然相訐。裕怒,奏為首者 革職,餘皆降調外任。裕譽望益損,未幾卒。蓋亦暴怒 自取耳。七月,禮部尚書倪岳奏止崇王來朝。有旨:「聖 祖母年老,念叔崇王欲得一見,便寫敕差官取來。」岳 極言:「朝廷事必須上揆天心,下察人」事,務出萬全,庶 幾可動。然以今日論之,事有未便者三焉,又非前議 之所及者。蓋近來傳聞,黃河泛漲,水高於岸,平日波 流湍急,舟行已難,加以泛漲洶湧,必異常時。王欲來 朝,乃舟楫必經之地,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 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一也。兼聞河南彰德、衛 輝二府,自春徂夏,一「雨不霑,寸草不生,赤地千里,人 民流移,殆三之二。」夫馬艱窘,不言可知。王欲來朝,乃 車馬必經之地,不獨供億之費無所給,萬一盜賊乘 時竊發,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之責,誰敢當 之?此其未便者二也。況二年之間,三王之國,近自京 師之軍民,遠而所過之郡縣,百倍供需,十分騷擾,官 無所「措手,民不得聊生。言之可為寒心,見者欲為流 涕。今若加以崇王來朝,先聲所及,人必驚疑,送往迎 來,勞費倍增,瘡殘之民,何以當此!此其未便者三也。 此皆切於今日之急務,於理不可不預為之慮者。今 果奉命來朝,雖少遂一時欲見之心,然欲已則難免 眷戀不捨之情,既去必倍增憂思不忘之念。他日上 廑。聖慮所未敢言。雖欲悔之。殆無及矣。」疏上不納。後 復奉旨免王來。岳力居多。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 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內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 應役。

弘治九年,武岡知州遵制減岷府祿米,被誣,逮繫錦 衣衛獄。河南都御史奏禁光棍出入王府。又令諸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