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 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 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 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 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縱容不舉,并府州 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又 奏定:「凡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并 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日停止。郡王薨,母及妃、女 并宮人,歲給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 國等將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并家眷歲給米五 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中尉 故母及恭人、宜人、安人女并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 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自郡王而下所 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日停止。 其郡王宮人并將軍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 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 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弘治十四年。工部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 價銀。」戶部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七月,工部尚書曾鑑奏定遞減 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有差。詔從之。」天順以前, 各王府將軍而下,宮室墳塋皆官為營造。成化中始 定為則例,給價自行營造。湖廣、楚、遼、岷、荊、吉、襄等府 房價: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七百兩,輔國將軍六百 六十兩,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縣君三百六十兩,鄉君三百四十 兩。」各省王府房又頗有不同。其《造墳夫價物料則例》, 「郡王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 軍二百二十五兩,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中尉一 百二十三兩,郡主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 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外又有 開壙銀、明器銀及齋糧麻布各有差。因各處災荒,故 奏遞減。八月,戶部等衙門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從 之。弘治初,以宗室日繁,支費日廣,官銀不敷,遂命皆 減半支給。至是復奏准於減半數內,每一百兩仍減 二十兩,齋糧麻布通革免。其郡王以下祿米,俱米鈔 中半兼支。郡主而下祿米,俱本色四分,折鈔六分。 弘治十五年,巡視都御史林俊屢奏「宸濠不法。」定令 諸王府不得強占莊田、生事害民。
按《明大政紀》:「十五年十一月,寧王宸濠奏易府殿琉 璃瓦,巡視都御史林俊請一切裁止,可之。濠貪譎忮 害,倍取祿米,官校害人,侵牟民利,俊一切裁之。至是 又疏極言其非,謂乞斷大義,特垂善處,毋涉吳王几 杖之賜,叔段、京鄙之求。時濠雖橫,未有逆萌,或以為 過,後卒如俊言,人服其先見云。」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各王府皇親侯伯莊田地土 店肆等項,如有強奪侵占,并管莊人役生事害民,撫 按官拏問發遣,應參奏者參奏。」
弘治十六年,吏部奏:選師儒以教宗藩,許長史等官 諫正,不從者密奏。其革爵子女,不許請封,儀賓不許 假託郡縣主君奏事。凡軍民人等,不許私交王府 按《明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吏部尚書馬文升疏言,「各 王府蕩制踰軌,非禮之為,靡所不至。必選國學鄉學 師儒以備講讀,使之觀聖賢之書,以開為善之路,誦 祖宗之訓,以啟持正之心。若藩王所為未善,長史等 官得從容諫正,不聽者密具奏聞。郡王所為未善,教 授藩王得因時戒勉,不聽者亦密具奏聞。若干宮闈 重事,仍差內官并法司官前去勘問。」上從之。
按《明會典》,凡犯罪革爵。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將 軍、中尉已革官職或廢為庶人者,降革。以後所生子 女不許請封。 是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 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親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是年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財 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郡 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 弘治十七年,賊發慶恭王墓。詔嗣封岷、韓、荊三王議 准代世子祔廟令,儀賓戚屬不服王鈐束,許指實奏 聞。諸王進貢奏賀,每節只許差人一起。各王府婚期 文移所司延遲半年者治罪。
按《明大政紀》:十七年正月朔,賊發寧夏慶府恭王墓, 詔江陵王封世子彥汰嗣岷王爵通渭王,旭櫏嗣韓 王爵,都梁王,祐嗣荊王爵。十二月,議代世子追封、 祔廟事,以少詹事劉機議,從之。時代府世子以酗酒 革爵,及卒,朝廷葬以世子禮。其子嗣王以追封請,且 欲祔廟,下禮部集議,不可。機曰:「葬以世子,其罪已原, 追封固宜也,不可廟享乎?」上以其言為是。
按《明會典》凡鈐束宗儀,十七年議准凡各王府儀賓 戚屬等,如自恃尊屬,以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 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 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