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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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之。兵部尚書王瓊會眾於左順門,獨曰:「豎子素行 不義。今倉卒造亂,不足為慮。有王守仁在,彼,必成擒 矣。」頃刻覆十三疏,詔削濠屬籍,正賊名次,請命將出 師趨南京。辛亥,逆濠聞我師破南昌,解安慶圍,引眾 歸援。乙卯,守仁督我兵擊逆濠賊黨於黃家渡,敗之。 丙辰,我兵復與濠賊黨戰,敗之。丁巳,我兵火攻逆濠 等舟,遂擒之。宸濠既擒,眾執以見濠,呼:「王先生,我欲 盡削護衛,請降為庶民,可乎?」守仁對曰:「有國法在。」遂 低首無言。令載至囚所。行數步,回向曰:「婁妃常勸我 不要為此事,是我不聽,實非其罪。今死於水,望先生 收其屍一葬。」守仁曰:「謹領。」遂為收葬。守仁奏擒逆濠 及賊黨捷音,取所得《宸濠交賄》,大小遠近臣僚實跡 手籍及往還私書悉焚之。八月,上下詔親征逆濠,大 學士梁儲、蔣冕扈從。守仁上疏,力止聖駕免親征,不 聽。上在良鄉得捷音。大學士梁儲、蔣冕以宸濠就擒, 江西已寧,屢請回鑾,不聽。九月,守仁親帶官軍,督解 逆濠等至杭州,會同浙江巡按御史同三司,交付太 監張忠等,轉解赴闕,復上捷音。太監張永復命上召 守仁至南京,張忠等從中沮之,命都御史王守仁巡 撫江西。十一月,太監張忠、邊將許泰、劉暉等營內旨, 領京邊軍討逆濠餘黨。十五年十二月,宸濠及逆黨 宗室拱條皆伏誅,濠賜自盡,乃燔屍揚之。十六年十 一月丙辰,論江西平、宸濠功,王守仁封新建伯,給誥 券,世襲,其餘陞賞各有差。十二月,新建伯王守仁疏 辭伯爵,乞普恩報效。諸臣并申雪。舉人冀元亨因說 宸濠改正,反為姦黨陷死。上不允辭,餘下部知之。 按《明會典》,凡修《明宗範》。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府長 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擾長,堪為師範者 除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 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 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迯故者。照例勾取不 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 累害小民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令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恪遵祖訓。無 藉姦人術士及無名內使,不許擅入王府。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 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 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 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 亦就拿問,從重治罪。是年詔各處無藉姦人、遊食術 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 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役不許帶空本在京填寫郡王以下祿米有派舟車不通州縣者准折庶人亡故口糧布絹年終造冊扣除靖江王府食鹽仍發

價准買,不許差官關支。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 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追究,用印 之人從重治罪。 是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 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 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又題准,庶人曾經奏給口 糧布絹者,如有亡故,該長史司俱照原議十石、五石、 三石五斗,等第年終造冊,送布政司扣除,於次年稅 糧內減派。如上半年全給,下半年亡故者,則免其還 官。 又令將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 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 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 支。

嘉靖二年敕止楚王代奏陳。乞令王府違禁約擅成 婚者、革退另選。

按《明大政紀》:二年六月,敕止楚王代奏陳乞。先是,崇 陽等府諸宗室二十餘人,歲祿不充,請借藩司帑金 預用楚王為代奏,從之。有承奉潘朝者,在京買領關 符還楚,需索各宗謝金百餘萬,方為投符。而齎符百 戶童剛亦索謝金二百餘兩,各宗悉鬻食具合金與 之。巡按御史何鰲聞之,奏請置朝於理。因敕楚王,凡 「例外之請,勿得代奏陳乞。」

按《明會典》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 革退另選。」

嘉靖三年,禁內外官交通藩府,代王出居宣府 按《明大政紀》,三年二月,給事中毛玉勘覈平濠功次, 因言內外官不宜交通藩府,從之,命有宗藩地方大 小官員,但交通納賄者,撫按官指實奏聞。八月,代王 出居宣府。先是,巡撫張文錦議于大同城北九十里 建五堡,徙鎮卒戍之。卒慮敵躝,不願徙。參將賈鑑白 其不用,命伍長箠之,且置之理。諸卒有郭鑑、柳忠者, 倡亂殺鑑,嘯聚塞下。文錦恐其北與敵連,招使入城, 因索首謀者。諸卒遂焚劫城中,殺文錦,乃出。逮繫故 總兵朱振于獄,脅令主之。振不能止,與約三事曰:「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