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86

此页尚未校对

犯宗藩,勿略帑庾,勿縱火肆殺,從我則可。」諸卒曰:「諾。」 振乃戢眾,稍就約束。時廷議遣兵部侍郎李昆齎敕 赦諸叛卒,以太監武忠代王覲為鎮守,以都督桂勇 為總兵,按察使蔡天祐為僉都御史,巡撫其地。戢之。 諸叛卒雖勉聽振約束,猶肆劫掠,振箠殺二十餘人, 竟不能制。及天祐至,會忠、勇及振集叛卒,諭以恩威, 暫為解散,然皆恐懼不安。又姦盜多乘隙誘諸卒劫 掠,桂勇督兵分捕,箠死五十餘人,復笞鑑忠等釋之, 以安眾心,眾稍定。亡何,有別鎮參將李賢者,率兵赴 陝。道出大同,其眾掠民禾畜,居民詈之。眾詭曰:「爾大 同謀叛,朝廷命吾將盡勦之,而尚吝禾畜為耶?」又有 妄傳京營諸鎮兵已駐近地者,而戶部進士李枝輓 餉適至,眾益懼,謂有密旨,遂夜集,排枝闥問故。枝出, 公移門隙中示之,始信。乃咎大同知縣王文昌,曾勸 鎮巡官嚴馭諸卒,遂往圍之,縱火焚燒數百家。明日 逼脅代王索金帛,王曲應之,眾始解散。王懼,微服率 子弟潛出,居於宣府。天祐等諭撫不定,復以狀聞。 嘉靖五年令庶人發高牆者,未革爵前所生子女,留 府候長成奏請。其王府選婚失倫序者,不許保結。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庶人發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 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 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 是年令 各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

嘉靖六年,定「郡王管府事。遇聖節朝賀,率將軍以下、 本府行禮。子弟選婚謝恩者,不得過三年出嫁。庶女 寡居,准給食米。」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郡王管理府事者,凡恭遇聖誕 及正旦、冬至等節,鎮巡等官,於布政司行禮。」其管理 府事郡王,率各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 府行禮。 是年議准,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恩,許於 三年以裡舉行。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又議准,各 王府出嫁庶女,夫亡寡居,及年老無人侍養者,每月 口給食米二石,亡故住支。

嘉靖七年,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

按《明大政紀》:七年九月,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時方 獻夫上言,「宗室襲爵請封,名乞討、媵妾等項,宜擬立 定例,刊印成書,頒行遵守。其有礙例奏擾者,行巡按 御史收其撥置人役,論遣戍邊。從之。」

嘉靖八年,定「諸王府進貢馬匹」、各府祿米、封贈、校尉 員役、撥補、及支給米糧之制。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王府及總鎮內外進貢馬匹, 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禮部委官一員,照冊 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是年令各處新封 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 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代人役。在府舊役 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 雇役。 是年題准,湖廣宗室祿米、俱照《楚府則例》。親 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銀七錢;將 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 凡追封親 王,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 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 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郡王同 又題准: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 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 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 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舊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 必減革。若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 補。 又議准:凡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 醫獸樂戶、樂工并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除三斗 原支本色并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其全支本色 并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 給,永為定例。

嘉靖九年,王府節旦慶賀,三司朝服行禮。諸王宗支 有孝行應獎者,許親王奏請,親王則撫按奏請賜獎。 又定軍校撥補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 服行禮,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是年定宗支有 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親王奏來。若係親王,則 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敕遣官往諭,并賜以銀 段羊酒。 又題准,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 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 又議准,親王府 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 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親王 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嘉靖十年、文武衙門題奏、「內親王名不諱。」各衙門文 移、只許書爵、不得稱名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凡親王名諱,今後文武衙門除 備抄各王奏詞并各衙門題奏本內不諱外,其餘一 應文移,係各該衙門自行出語者,止許稱爵,不得書 名。」

嘉靖十一年嚴禁郡王以下越關奏擾。各省王府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