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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祿米,於贓罰稅租存留內湊支。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郡王、將軍、中尉及郡君、縣 君、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情 重者送發高牆。」 又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官 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并將充發儀從 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府 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并商稅地租等項補給。遇 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之數湊支。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關支祿糧,以文到之日為始。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文到 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先前 冒濫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嘉靖十五年定「河南郡王以下祿米折給。」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祿米 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 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司。每 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嘉靖十六年定諸王府表文、只稱「聖號」,不許用家人 禮。禁宗室郡君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 定降為庶人,量給食米之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凡王府奏進慶賀謝恩疏及 表文,但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 又題准:凡宗室郡 君等擇配,如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 帶榮身。 又題准:親王、郡王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 臨期請旨,量給食米。

嘉靖十八年,冊封裕、景二王。定「諸王軍校逃亡,不許 將民丁濫補。」並定南巡諸王迎接之儀。

按:《明大政紀》:十八年二月壬寅,冊封裕王、景王。時,帝 以南巡在邇,乃冊立次子載。為皇太子。封三子《載 垕》為「裕王。」四子載圳為「景王。」時五子載六子:載 七子:載八子:載「俱殤,追封為潁殤王。戚懷王、薊 哀王、均思王矣。」皇太子年四歲,命監國務,以《夏言》傅 之。乙丑,帝次彰德,趙王迓帝於漳水南,朝於行宮。丁 卯,帝次衛輝,汝王來朝。行宮災。初,帝敕止汝王勿出 遠迓,及帝至衛輝,御行宮,王乃來朝。王,帝父行也。由 東闥入御前,行朝見禮,帝避座受之。三月庚午,帝次 鄭州,伊王周世孫來朝。辛未,帝次鈞州,徽王來朝。乙 亥,帝次南陽,唐王來朝。己卯,帝至承天府,入御舊邸。 翌日,奪學士陸深祿俸二級,以失迎親王也。丙戌,楚 王來朝。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迯亡,無從勾 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 藉之徒濫收頂補。 是年定南巡儀。 一各處近路 王府,許親王具常服預先出城候駕。其餘宗室俱不 許擅離府出迎。 一諸王迎接先期命文武大臣侍 於途,王於道傍拱立,文武大臣下馬侍上左右。禮部 尚書跪奏:「某王某恭迎聖駕。」見。內侍官引王至駕前, 跪行叩頭禮。禮部尚書進立於上前,候旨承旨訖,起 立,傳旨示王,隨至行宮。上入,少憩,王具冕服,欽定文 武大臣於殿內左右侍從從官於丹墀東西侍班。候 上陞座,鴻臚寺官引王由殿左門入,至拜位,贊行五 拜三叩頭禮畢,上命賜宴。內侍官引王於別次少候。 從官叩頭如常儀。王宴畢。遣大臣伴送回府。駕還。先 以書止諸王勿煩出送。

嘉靖二十年,御史劾嚴嵩「受交城、永壽二王賄賂,襲 爵」,行各撫按官勘覈。

按《明大政紀》:二十年秋七月,御史劾嚴嵩受交城、永 壽二王賄賂,襲爵。初,交城王絕,有輔國將軍表。者, 謀襲王爵。遣校尉任得貴至京,以黃金千兩、白金二 千兩賂禮部尚書嚴嵩;復以白金二百三十兩、潞繒 二十束、紫貂帽一具賂儀制司令史凃旭;白金五十 兩、潞繒一束賂王府科胥人;黃瓘白金二十兩、潞繒 一束賂王府科胥人姚忠皆受焉。嵩為《題覆表》。「宜 襲交城王。」從之。有東廠邏卒緝知得貴行賂,執以奏 聞。下法司鞫實論,旭、瓘忠各戍邊。又有永壽恭和王 庶子惟燱者,與嫡孫懷墡爭立,以白金三千賂嵩,亦 受之。永壽莊僖王妃遣人擊登聞鼓奏訴。於是御史 葉經劾嵩贓跡暴著,瀆亂國經,乞賜敕正。帝曰:《表》。 惟燱應否襲爵,行各撫按官勘覈以聞。嚴嵩安心供 事,勿以言介意。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敕。其餘 不許瀆請。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三年、各王府娶妾媵。俱先奏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議准:「各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 行奏請。其奏內必明開年紀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 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 與行文覆勘是實,方許選娶。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 題革退。」

嘉靖二十四年,殺「楚世子英燿。」

按《明大政紀》:二十四年五月,楚世子英燿弒其父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