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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顯榕。獄具,帝告於皇祖,斬英燿,燬其屍,勿令收瘞。 其預謀者俱磔之。

嘉靖二十七年、郡王同居一城。迎詔敕。一切禮儀、俱 從尊行。准動支河東鹽課、補給代府不足糧額。各王 府祿糧、遇災傷、俱設法補給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詔 敕,禮儀輪遞從尊行,著為定式。 又題准:河東運司, 每年該解山西省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 一百一十六兩八錢零,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 原額祿糧不足之數。 又題准,各處巡撫轉行司府 州縣官,將各王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 傷,亦「須設法措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 拖欠者,或待豐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 補。」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 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 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一年,定各王府庶人支給米布之數。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議准,各王府庶人一名,并一妻 一妾,總月支米麥三石。使女只許一人,月支米五斗, 歲給布絹各一疋。其所生男女,年十六以上者,男子 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照前關支。 未出幼者,關支一石五斗。其婚配所生,給與庶人三 分之」二。《花生者,減庶人之半》。

嘉靖三十二年,定遣使冊封之期。又定中尉宗壻品 級及謝恩之制。高牆庶人遺下子女,量給米石。 按《明會典》,凡遣使冊封,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三 月題請,四月初旬傳制,遣官出京。 是年,定鎮國中 尉壻授七品宗壻職事,輔國中尉壻授八品宗壻職 事,奉國中尉壻授九品宗壻職事。 是年議准,各王 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壻」 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其冠服,宗壻視文職,宗女視 命婦。其宗壻就各該王府冠帶謝恩,不必赴京,仍聽 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又題准:庶人發去高 牆,遺下妻妾有子女者,隨其養贍,不許另支口糧。如 無子女者,止許月給米麥一石。

嘉靖三十三年,更定「庶人子女糧米之數。」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國中 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除未 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幼成 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 長子從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分。傳 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者,仍 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選到儀賓,有未婚而郡縣主君 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准改給誥命。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五年,廢徽王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三十五年七月,廢徽王載埨為庶人,自 殺。王國開封之均州。初,恭王銜其知州某衡,命執而 箠之,知州死,巡按御史劾王「大不敬,帝謂御史庇其 部官,逮御史詣京,廷杖之。及王即位,益橫,謂帝庇我。」 日嗾護衛卒,搜羅士民有美田園及木石異者,輒謂 為國中固有,沒入之。民間女子稍端麗者,俱強舁入 府為宮婢,不可,則以予衛卒。其宮婢小有眚,輒箠死, 舁尸焚之,或生啖虎豹,或生錮棺中,燎爇死痛,哀聲 徹道,行者不忍聞。又庇其伶人,使凌轢縉紳士。道遇 伶人輒辟易,不則必遭嗤謔。或有被捓揄者,間以白 王,王仍伸,伶人不為問。又架飛梘數百丈,自北城女 牆上,連府中後苑,命伶人為械,激潁水入梘,輸後苑 沼池內。其梘柱所植處,無論士民第舍,即發屋豎之, 不可即遭扑,或沒其地。州士民皆重足立,搖手屏息, 恐觸忌破家矣。先是王好方,術士煉女癸為鉛,服之 云能延算。有梁散人者,以羽客出入王門下,知帝好 方術,乃竊王鉛走京師,夤緣獻帝。帝服之喜,復索鉛, 散人不能繼,貽書求王,王謂:吾鉛當自獻,何為假彼 市寵也?乃不與,散人銜之。而王好微行,嘗從其食客 之留都及鳳陽遊,數月乃還。一日,帝從容問散人:「爾 遊徽邸,知其王何似?」散人前卻奏曰:「日者猶未諳事, 自之留都還,則大曉暢。」帝愕然,自是疑王。而州民耿 安者,有女在王宮中,以過箠死,毀其屍。安慟女非命, 走京師上變,告王謀不軌,且指其潛窺留都、鳳陽,睥 睨非望,及諸罪狀。下河南撫按官勘覈不妄。帝怒,命 削王爵,廢為庶人,禁錮鳳陽邸。於是巡撫都御史潘 恩、巡按某督眾圍王宮,欲徙之。王懼,命妃妾四十人 俱麗粧自經,王亦經死,貲貨沒入官。初,王庭鐘鼓自 鳴,後苑見群羊入沒。占者曰:「當亡國,王不悛乃及。」 嘉靖三十七年,冊裕王妃陳氏,禁宗室同姓為婚。定 王府差人勘合應付,及領冊寶儀仗人船夫之數。 按《明大政紀》:三十七年九月,冊裕王妃陳氏。妃,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