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92

此页尚未校对

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誥命。鎮國將軍 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誥命。」 是年議准,親、郡王將 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 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 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敕頒行各 王府。 又議准,各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 而私娶花生濫封,今後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詔敕,拜 進表牋,朝賀宴享等項,以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又議准:凡王府有不經奏請,濫娶妾媵,及有以流移 婦女有夫之妻,并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 女止給口糧。 又議准:凡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 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招佃,以充祿入之 資。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又議准:各王府收買子女, 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俱不准收。毋得藉 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違者,將輔導官參 治。 又議准: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 奏求往他處,及擅自差人貿易。違者,事發,將本爵罰 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又題准:宗室若既請 繼封爵,原給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 者,查參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 支。庶女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定: 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原 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 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未 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及主 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皆停給,以備補祿糧 不足之數。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封, 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學, 支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各宗室 擅自攪亂衙門、凌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 糧扣除入官,一面啟王參奏處治。 又議准郡王以 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庶人,押發高牆 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