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一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一卷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
穆宗隆慶元年釋庶人充并庶人聰澥等家屬復鄭王國令親王免其朝覲按明大政紀隆慶元年六月釋高牆禁錮庶人充
等并庶人聰澥等家屬還本府。有司給養贍米如例 按《明通紀》。元年十二月鄭王厚烷以嘉靖中諫事。道 削爵。錮高牆。至是復國。加四百石
按《明會典》:「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 奏。」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隆慶二年,廢遼王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二年十月,遼王憲㸅有罪,削爵,降為庶 人,禁錮高牆」國初,洪武中,遼簡王植始封於遼東,永 樂初,改封荊州簡王,子貴煖嗣,六傳至憲㸅,性暴虐 淫縱,惑信符水,諸姦黠少年無賴者多歸之,恣為不 法。隆慶元年,以湖廣巡按御史陳省、給事中張鹵先 後論劾,追奪嘉靖中所賜真人名號、金印及祿米三 「分之一。」既而巡按御史郜光先復上疏數其十三大 罪。侍郎洪朝選等奉敕往勘,具得其實。章入,上下禮 部會同多官雜治。革爵禁錮,削除「世封。」
按《明通紀》:二年十二月廢遼王時,張居正故隸遼王 尺籍,至憲㸅,頗驕酗,多所陵爍,居正銜之,而又羨其 府第壯麗,乃以反謀下刑部訊治。侍郎洪朝選申洩, 反誣僅坐以淫酗,憲㸅錮高牆,廢其府。居正攘以為 第,卒又恚朝選不附己,以反律憲㸅死刑居正謀殺 朝選云。
隆慶三年,禮部覆議《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三年五月,禮部尚書高儀覆議儀制郎 中戚元佐所陳宗藩事宜,元佐言:「方今宗藩日盛,祿 糧不給,不及今大破常格,早為區處,則將來更有難 處者。昔高皇帝眾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 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 解,朝堂無懿親之跡,府僚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 今則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仍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 四十而未婚,二十載而不窆,強者劫奪於郊衢,弱者 竄入於輿皂」,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驕侈漸盈,間作 不典,法多圜土之收,辟有勒盡之慘,此又一時也。夫 高皇帝草創之初,利建宗子;文皇帝靖難之日,思鍳 前事,用意不同,各有攸當。至列聖以迄於今,時移勢 改,恩以義裁,其分其理,自有不能曲盡者矣。國初,親、 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永樂間,雖封爵漸 增,亦未甚多也。而當時祿入已損於前,不能全給。今 二百年,宗支入《玉牒》,見存者二萬八千四百九十二 位,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今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 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議 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法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且國初親王之祿五萬,他緞、絹、茶、鐵等用亦復萬計, 然不數年而止給祿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又不 能給,而於代、肅、遼、慶、寧、谷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 皇帝令出自己,而前後之言已不符矣。永樂間,祿數 日殊,「秦、魯、唐府各五千石,遼、韓、伊府各三千石,肅府 僅七百石,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於數內撥 給。」是文皇去國初未遠,而《祖訓》之文亦不盡守矣。況 親王出城,歲時訓練,蒐兵講武,祖訓也,而靖難以後 則寢之。郡王子孫,一體任用陞轉,祖訓也,而累葉以 來皆無之。則高皇帝祖訓,列聖已難悉遵行矣。其在 今日,事勢逾難,尚可膠柱以調瑟乎?臣不揆狂陋,敢 僭擬五事上請,惟陛下裁擇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 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而先帝未允。臣謂生子不必限, 封則可限。今國朝歷世二百餘年,以親論之,亦遞降 矣。除初封親王,姑照例襲封,候三世而後再加詳議 外,其累朝所封,宜立為限制。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 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長子,例 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共三位焉。鎮、輔、奉國 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 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各襲職。 如有生子數多不得盡封者,照舊請名。有志讀書者, 與民間俊「秀子弟一體入學應舉登名科甲者,一如 王親事例,止作外官。其他力田、通工等業,從便生理 可也。如慮其力不能謀生,宜量為給資。」親王之子不 得封者,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