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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 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 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 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 歲支米一萬零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 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 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 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 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 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 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 封同

以上各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舊例。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本折中半兼支按:此條通紀「祿米」 本折,備載歷年更變之數。因隆慶間屢議宗藩事宜,故為附錄於此。

隆慶六年議准、王府民校、原係《徭編》雇役、有姦徒冒 充者、查革問遣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二年定諸王府賜祭迎接禮儀並宗庶儀賓贍給祿米及宗藩差員勘合給繳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凡朝廷遣祭於各王府若 龍亭,至本府於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遷主於傍,宣 讀畢,復降階叩謝。 又奏准,各宗過期年遠,查其抄 結明白者,准與請名,照依宗庶事例,歲給養贍米五 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若其年歲未遠者,照常准請名 封。 又題准:儀賓及郡縣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後 短折「者,例給養贍,食常祿三分之一,減半支給。」 又 議准:凡宗藩勘合,許各王府差來員役執批告領本 司驗批給發。即於封袋上填註發行月日及姓名期 限,仍置立文簿登記。其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湖廣每 季終,江西、廣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將發過公文號數、 領齎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各布政司知會。各布政司、 亦照所議奉到勘合、將緊要節略、攢造文冊報部。其 年終奏繳、仍舊

萬曆六年《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定諸王出閤讀 書儀。

按《明通紀》六年十二月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頒 示諸侯王。先是肅皇帝時公族繁盛,國用困竭,以故 禮官所裁宗藩條例,多刻意抑損,甚或自相乖亂,不 可訓。閣臣張居正、張四維、申時行等念諸侯王皆骨 肉至親而至是不足以稱天子親親至意,乃略舉事 例未妥者十一事上言,「請敕禮官集群臣議,著為憲 令,昭示諸侯王。」今大宗伯潘晟所定《宗藩事例》,徐公 所定《宗藩要例》《諸侯要例》,諸侯王既感泣益親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