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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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薄親疏有體,又不至重困民財,足稱不刊矣。 按《明會典》六年詳定,是日王出閤。先期一日,內侍官 設坐於書堂內,坐西面東,設書案於座之左側,置書 於案;設寫字案於座之右側,置筆硯倣紙於案。是日 早,輔臣率領講讀、侍書官於書堂門外稍南面北拱 立伺候。王入書堂內坐定,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率 各官進入,行四拜禮,分班侍立。內侍官舉書案就案 左立,講讀官以次進立於案前,授書各十遍訖。令旨 先生每喫酒飯,內侍官答應。各官出,王暫入書堂南 間少憩,輔臣再率各官入侍王寫字講書。候王出坐 定,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 內侍官舉寫字案於座前侍書官進至案前看寫字。 寫畢,內侍官撤寫字案,舉講書案於座前。講讀官以 次進講畢,各官行一拜禮出,仍於書堂外向北立,王 進內各退。輔臣看所寫字,圈註於旁,以備勸益。一、次 日以後,每日早、王出書堂。各官進見行一拜禮。其授 書講書看字並如前儀輔臣止侍看三日三日後講 讀侍書官徑自如儀授書講書看寫字輔臣不預。至 寫字畢每日輪一內侍官捧倣紙送內閣圈註一王 每日所讀書:《大學》一本《書經》一本授書務要字樣真 正講書直說大意務要通曉。先一日進講章三日一 溫書,就溫講寫字,先用影本,以後寫熟對帖自寫。一、 各官酒飯,止是初入書堂時,令旨說一次,以後不必 再說,只於講書罷,令旨與先生每茶喫,內侍官答應, 歲率為常。一、每年假日,聖節前後通九日,千秋節九 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 前後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陽前後通三日, 冬至前後通五日,臘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朢 各一日,遇大風雨暫免。遇大寒大暑,該住歇時,請旨 定奪。一,講讀侍書官俱於歸極門南廊給與酒飯。一, 先期一日,各該內外執事官俱赴書堂演禮。」又令:春 講定以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暫止;秋講定以八 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暫止。又題准:「輟講之後,內侍書 官照常啟請尋溫舊書及日寫字,送閣圈註。講讀等 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詣書堂啟請誦書習講,或別 授新書等項,以效忠益。」

萬曆七年,重定「諸王以下封典、婚姻請名祿米,及世 子以下襲封」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 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准與封號。 又議准:請名封 過期者,非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又議准:各王府庶 男婚資,照庶女例一概免給。 又議准,凡查出擅婚, 照例分別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 已封者免革,未封查無別礙,始准請封成婚在二十 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其已封者,准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 又議准: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給府第, 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又議准:罪宗 庶人見在食糧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 原係生三子以上減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 兼支。以後子孫請名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 糧。不論人數多寡,俱歲支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 下者,仍隨父母養贍。」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 屬,釋放回府。原已賜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 者,許其照例請名之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 子孫名糧如之。如止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 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 議准:「冒濫妾媵之子,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 二石,子孫如之。其現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 兼支者,姑准終身。日後凡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 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 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 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 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 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是年,令 親王無子,旁枝襲繼者,於本爵祿米內,歲撥二百石, 給與該府宮眷養贍。 又議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襲 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親王人 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 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 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