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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四

  明六神宗萬曆五則 光宗泰昌一則 熹宗天啟五則 愍帝崇禎二則

官常典第二十二卷

宗藩部彙考十四

明六

神宗萬曆十年更定宗藩承襲封典婚姻祭葬祿米一切禮儀格式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親王庶子襲封親王,而嫡 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弘治十年例但不得濫請繼妃 封號。「郡王。」庶子襲封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 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 壇》,無葬。若已故,准追封「次妃。」其親王庶子初封郡王 者,生母止封「夫人。」弘治四年例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 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 《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誥命祭葬,若已故 者亦准追封。其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 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凡酌議工價。是年議准:郡 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帝孫、王孫之異。係帝孫者, 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郡王 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身後墳價, 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王故之日,止開 壙合葬。若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 補「給。世子墳價與郡王同。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 等,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停免。」 是年議准,「凡親王薨 子幼,許撫按官推舉。郡王一位,請敕暫管府事。凡一 應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惟錢糧止許 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稍知事體,即便具奏迴 避。其另城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內 推舉一位。請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賢能素著 者、方行推選。不得狥情濫舉、致啟爭端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查革冒封。是年議准,「郡王無繼統」之例,其進封親 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及旁枝疏 族,俱不准承襲王爵。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 准本爵終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 次本等爵級,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 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是年 議准、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 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正德二年及嘉 靖四十三年例今後遇有此項,通送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 外,以致弊端。其有進封親王或改封世子,及雖故絕, 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萬曆七年例 是年議准:「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親郡 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 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每年 終,備將奏報過子女,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 送宗人府比對,一收貯禮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報, 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 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請名請 封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 某謹奏,為報生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 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 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 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宗支奏 報》一款,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親郡王 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 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 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 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 許請名請封」等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 報生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審實具結送 部外,理合奏報。伏乞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後奏 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 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及用寶典寶等官職 名後倣此計開某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國奉國將 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 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 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 報 凡查參《玉牒》是年議准、各王府《玉牒》冊每年八 月以裡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造某 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送宗人 府,一收貯禮部。除過期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 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 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情弊,本部即將經管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