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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漢十之一,則宜其分封之戶數不能如漢制也。又兩

漢戶賦輕而魏晉以來賦重,受封者皆食其戶賦,則 輕者不容不多,而重者不容不少矣。《張繡傳》言:「時天 下戶口減耗,十裁一存,諸將封未有滿千戶者,而繡 獨以功封二千戶」,亦一證矣。

《論晉爵》

按:晉始封五等列侯之秩已不一。永熙初,楊駿輔政, 普進封爵,以求媚于眾,議者以為優于泰始革命之 初,及諸將平吳之功。其後趙王倫既誅賈后,遂竊帝 位,在職者皆封侯,廝役亦加以爵位,金銀冶鑄,不給 于印,故有「白版」之侯,君子恥之。則其所濫及者,蓋不 可勝道矣。

《論北魏爵》

元魏自道武興于代北以來,凡部落之大人與鄰境 之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之爵,令其世襲,或賜以王封。 逮中世以後,則不緣有功而封者愈多。《陳駿傳》載,獻 文崩,初遷神主于太廟。有司奏:「舊事,廟中執事官,例 皆賜爵,今宜依舊。」詔百寮評議,群臣咸以為宜依舊 事,駿獨以為不可,表曰:「臣聞名器為帝王所貴,山河 為區夏之重,是以漢祖有約,非功不侯,未聞預事于 宗廟而獲賞于疆土。雖復帝王制作,弗相沿襲,然一 時恩澤,豈足為長世之軌乎!」書奏,從之。可見當時封 爵之濫。然高允在太武時,以平涼州勳封汶陽子,至 文成時,史言其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時百官無祿, 允第唯草屋,衣唯縕袍,食唯鹽菜,恆使諸子採樵自 給,則其時雖有受封之名,而未嘗與之食邑。又道武 以來,有受封為建鄴公、丹陽侯、會稽侯、蒼梧伯之類, 此乃江南土地未嘗為魏所有,可見當時五等之爵, 多為虛封。《前史》雖言魏制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 食一,然若真食五分之一,則不至如高允之貧乏。且 受封丹陽、會稽等處「者,皆三分之一,亦于何而取之 乎?」

《論唐宋爵》

按:諸侯王與列侯,皆以其嫡子嫡孫世襲,其所封之 受爵,自非有罪者與無後者,則爵不奪而國不除。此 法漢以來未之有改也。至唐則臣下之封公侯者始 止其身,而無以子襲封者,然親王則子孫襲封如故, 雖所謂「茅土食邑」,多為虛名,然咨受封之國與爵,則 父沒子繼,世世相承。如吳王恪、曹王明,俱太宗元子, 受封於貞觀時。中更武氏祿山之禍,皇族殲夷,陵替 之餘。然其苗裔苟存,則「嗣吳王」、「嗣曹王」,尚見於肅、代、 德順之間。至宋,則皇子之為王者,封爵僅止其身,而 子孫無問嫡庶,不過承蔭入仕為環衛官,廉車節鉞, 以序而遷。如庶姓貴官蔭子入仕之例,必須歷任年 深,齒德稍尊,方特封以王爵。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則 不襲也。」

肅宗嘗問于李鄴、侯泌曰:「今郭子儀、李光弼已為宰 相,若克兩京,平四海,則無官以賞之,奈何?」對曰:「官以 任能,爵以酬功。」漢、魏以來,雖以州郡治民,然有功則 錫以茅土,傳之子孫。至于周、隋皆然。唐初未得關東, 故封爵皆設虛名,其食實封者,給繒布而已。貞觀初, 太宗欲復古制,大臣議論不同而止,由是賞功多以 「官。夫以官賞功有二等,非才則廢事,權重則難制。是 以功臣居大官者,皆不為子孫遠慮,務乘一時之權, 邀利無所不為。向使祿山有百里之國,則亦惜之以 傳子孫不反矣。為今之計,俟天下既平,莫若疏爵土 以賞功臣,則雖大國,不過二三百里可比。今之小郡, 豈難制哉?于人臣乃萬世之利也。」上曰:「善。」按如《鄴侯》 之說,則知唐之所謂爵土,祇是虛名,且無承襲。蓋受 封者于內府給繒布,不得以自食,其所封之地,則只 同俸賜,不可以言胙土矣。故今敘唐之封建,只及諸 王,而凌煙功臣以下之封公侯者,更不敘錄。蓋既無 胙土世襲之事,則封建之規模盡失矣。

唐初如英、衛之類,其子尚襲封。至中葉以後,則此制 盡廢。又按《唐會要》,神龍二年七月制:「功臣段志元、屈 突通、蕭瑀、李靖、秦叔寶、長孫順德、劉弘基、宇文士及、 錢九隴、程知節、龐卿惲、竇悰、苑君璋、李子和、張平高、 張公瑾、梁恪仁、安修仁、秦行師、獨孤卿雲、蘇定方、李 安遠、鄭仁泰、杜君綽、李孟嘗等二十五家,所食實封, 並依舊給。」可見當時所給實封繒布,止受封者之身 如此二十五家則特旨依舊支給耳,非通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