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齊欲滅紀,故來謀之。
桓王十六年「冬十月,祭公逆王后于紀。」
按《春秋》桓公八年。按《左傳》,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 后于紀。」
〈注〉「天子娶于諸侯」,使同姓諸侯為之主。祭公來受命于魯。
桓王十七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按《春秋》桓公九年。按《左傳》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 師。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后書。
桓王二十年「春二月己巳,魯侯、紀侯、鄭伯及齊侯、宋 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按《春秋》桓公十三年。按《左傳》,「宋多責賂于鄭,鄭不 堪命」,故十三年春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
莊王二年「春正月丙辰,齊侯、魯侯、紀侯盟于黃。」 按《春秋》桓公十七年。按《左傳》,十七年春「盟于黃」,平 齊紀,且謀衛故也。
莊王四年「冬,齊師遷紀、郱、鄑、郚。」
按:《春秋》莊公元年。
〈註〉齊欲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郱在東莞臨朐縣東南,郚在朱虛縣東南。北海都昌縣西有訾城。
莊王六年「秋,紀季以酅入于齊。」
按《春秋》莊公三年。按《左傳》,三年秋,「紀季以酅入于 齊」,紀于是乎始判。冬,公次于滑,將會鄭伯謀紀故也, 鄭伯辭以難。
〈註〉季,紀侯弟酅。紀邑,在齊國東安平縣。齊欲滅紀,故季以邑入齊為附庸。先祀不廢,社稷有奉,故書字貴之。
莊王七年春三月,紀伯姬卒。夏,紀侯大去其國。六月 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按《春秋莊公四年》。按《左傳》四年,「紀侯不能下齊以 與紀季。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
〈註〉以國與季,季奉社稷,故不言滅。不見迫逐,故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辭。紀季入酅,為齊附庸,而紀侯大去其國。齊侯加禮初附,以崇厚義,故攝伯姬之喪,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
按《公羊傳》:「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 齊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復 讎也。何讎爾?遠祖也。哀公亨乎周,紀侯譖之。以襄公 之為,于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盡者何?襄公將復 讎乎?紀卜之,曰:『師喪分焉,寡人死之,不為不吉也。遠 祖者幾世乎?九世矣。九世猶可以復讎乎?雖百世可 也,家亦可乎』?」曰:「不可。國何以可?國君一體也。先君之 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國君何 以為一體?國君以國為體,諸侯世,故國君為一體也。 今紀無罪,此非怒與?」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則紀侯 必誅。必無紀者,紀侯之不誅,至今有紀者,猶無明天 子也。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 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並立乎天 下。故將去紀侯者,不得不去紀也。有明天子,則襄公 得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則襄公曷為為之?上無 天子,下無方伯,緣恩疾者可也。外夫人不書葬,此何 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葬于齊爾。此復讎 也。曷為葬之?滅其可「滅。葬其可葬,此其為可葬奈何?」 《復讎》者,非將殺之逐之也,以為雖遇紀侯之殯,亦將 葬之也。
莊王十五年「春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按:《春秋》莊公十二年。
〈注〉紀侯去國而死,叔姬歸魯。紀季自定于齊而後歸之,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紀》,而以初嫁為文,賢之也。《來歸》不書,非寧且非大歸。
惠王十二年「冬十二月,紀叔姬卒。」
按:《春秋》莊公二十九年。
〈注〉紀國雖滅,叔姬執節守義,故繫之《紀》,賢而錄之。
惠王十三年「秋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按:《春秋》莊公三十年。
〈注〉以賢錄也。無臣子,故不作諡。
鄫
襄王六年「夏六月,魯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朝 于魯。」
按《春秋》僖公十四年。按《左傳》十四年「春,鄫季姬來, 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于防而使來朝。」
〈注〉《鄫國》今琅邪縣。〈按路史帝杼封其仲曲列于繒穀梁以繒為鄫〉
襄王八年「冬十二月,齊侯、宋公、陳侯、魯侯、衛侯、鄭伯、 許男、邢侯、曹伯會于淮。」
按《春秋》僖公十六年。按《左傳》十六年,冬十二月,會 于淮,謀鄫,且東略也。城鄫,役人病,有夜登丘而呼曰: 「齊有亂。」不果城而還。
襄王十一年「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鄫子 會盟于邾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按《春秋》僖公十九年。按《左傳》十九年:夏,宋公使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