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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兩官為臺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

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 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 劾之事。踰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 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 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 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 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 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 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 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從之。至次 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檢正官一 員。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併為一。中書省錄事、 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 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 十九人為額,隸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 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 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攷百官庶府之治否,以 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 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 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 則六曹準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 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 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 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 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大 祭祀則警戒執事官。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 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 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 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 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 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 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 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 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 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劄子。紹聖元年,詔在 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 奏。二月,詔尚書省都彈奏六察御史紏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 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 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 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 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 拜,自建隆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 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 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 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 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 置。

左僕射、 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 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姓之警戒,視 滌濯告潔,贊玉幣爵坫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 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 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 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 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 元豐舊制,復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 射不置。

左丞。 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 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 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 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 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 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 令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復置參知 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員外郎、 右司員外 郎各一人,掌受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 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 鈔房,而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 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樁。印房則通治之,有 稽遲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 臺郎宰掾不當目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 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 過及遷補之事。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 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 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臺察六曹稽緩違 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