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1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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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 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 不暇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 令承從官齎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 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 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 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寖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 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建 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 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 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 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 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 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 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 領措置。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 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 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 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 通御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 都司提領,不係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 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 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 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 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監司或入三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 重之異焉。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刱,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 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 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 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 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令。大觀三年, 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 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 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 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併 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 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 所。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 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寧七年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 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 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寧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代燕」之議, 置于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 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 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 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 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 書。

儀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 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 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 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司詳議官。」宣 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 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 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 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 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則稟奏, 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劄。先具所 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 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 御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 命詞。即事干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除都副承旨,三 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 三省取旨。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 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 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 宗初政,乃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