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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統三年。冬十二月乙亥。分中書左右部。十二月甲 寅。封皇子真金為燕王。守中書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夏五月乙酉,初立樞密院,以皇子燕王守 中書令兼判樞密院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以劉秉忠同議樞密院並參領中書省事又罷領中書左右部併入中書省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秋八月「癸丑,命僧子聰 同議樞密院事,詔子聰復其姓劉氏,易名秉忠,拜太 保,參領中書省事。丙辰,劉秉忠、王鶚、張文謙、商挺言, 燕王既署相銜,宜于省中別置幕位,每月一再至,判 署朝政。」冬十一月壬辰,罷領中書左右部,併入中書 省。以領中書省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知太府監 事阿合馬為平章政事,領中書省左右部,兼諸路都 轉運使,阿里為中書右丞。

至元四年,定設二丞相,老成人一二員同議省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三月壬寅,安童言:「比者省 官員數,平章、左丞各一員,今丞相五人,素無此例。臣 等議擬,設二丞相,臣等蒙古人三員,惟陛下所命。」詔 以安童為長史,天澤次之,其餘蒙古、漢人參用,勿令 員數過多。又詔宜用老成人如姚樞等一二員同議 省事。

至元五年,敕「中書樞密事與御史臺官同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五年冬十月己卯,敕中書省、樞密 院,凡有事,與御史臺官同奏。」

至元七年,立尚書省,分置省臣,置中書省署,敕兩省 以已奏事報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春正月丙午,立尚書省,罷制 國用使司。以平章政事忽荅兒為中書左丞相,國子 祭酒許衡為中書左丞,制國用使阿合馬平章尚書 省事,同知制國用使司事張易同平章尚書省事,制 國用使司副使張惠簽制國用使司事李堯咨、麥朮 丁並參知尚書省事。二月甲申,置中書省署。冬十月」 戊辰朔,敕「兩省以已奏事報御史臺。」

至元八年。春二月己亥。以尚書省奏定條畫。頒天下。 三月。命尚書省閱實天下戶口。頒條畫諭天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九年,併尚書省入中書省。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春正月甲子,併尚書省入中 書省。平章尚書省事阿合馬同平章尚書省事張易 並中書平章政事。參知尚書省事張惠為中書左丞。 參知尚書省事李堯咨、麥朮丁並參知中書政事。罷 給事中、中書舍人、檢正等官,仍設左右司。省六部為 四,改稱中書。冬十一月,併中書省左右司為一。」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乙巳,罷屯田總管府,以其事隸 樞密院,令管軍萬戶兼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併尚書省于中書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春正月乙丑,和禮霍孫言, 「阿合馬專政時,衙門太冗,虛費俸祿,宜依劉秉忠、許 衡所定,併省為便。從之。二月癸丑,諭中書省,大事奏 聞,小事便宜行之,毋致稽緩。」

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樞密臣言。舊制。四宿衛各選 一人。參決樞密院事。請以脫列伯為簽院。從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議定省臣: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秋七月「壬午,總制院使 桑哥具省臣姓名以上。帝曰:右丞相安童,右丞麥朮 丁,參知政事郭佑、楊居寬並仍前職,以鐵木兒為左 丞,其左丞相甕吉剌帶,平章政事阿必失、合都忽魯, 皆別議,仍諭中書選可代者以聞。」癸巳,銓定省院、臺 部官,詔諭中外。中書省除中書令外,左右丞相並一 員;平章政事二員;左、右丞,並一員;參知政事二員;行 中書省,平章政事二員;左、右丞並一員;參知政事、簽 行省事,並二員。樞密院,除樞密院使外,同知樞密院 事一員。樞密院副使、簽樞密院事,並二員。樞密院判 一員。御史臺,御史大夫一員;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 史,並二員;行臺同。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並二 員。其餘諸衙門,並委中書省斟酌裁減。」

至元二十四年,仍分置兩省,各設官六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春閏二月乙丑,麥朮丁 言,「自制國用使司改尚書省,頗有成效,今仍分兩省 為便。」詔從之,各設官六員,其尚書,以桑哥鐵木兒、平 章政事阿魯渾撒里、右丞葉李、左丞馬紹參知政事, 餘一人議選回回人充。中書宜設丞相二員,平章政 事二員,參知政事二員。辛未以後,置尚書省詔天下, 「除行省與中書議行,餘並聽尚書省從便以聞。」 至元二十六年冬閏十月乙酉,命自今所授宣敕,並 付尚書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