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曰:「卿所爭細事,胡乃爾?」綱言:「方今人材,以將帥為 急,恐非小事。臣昨議遷幸,與潛善、伯彥異,宜為所嫉。 然臣東南人,豈不願陛下東下為安便哉?顧一去中 原,後患有不可勝言者。願陛下以宗社為心,以生靈 為意,以二聖未還為念,勿以臣去而改其議。臣雖去 左右,不敢一日忘陛下。」泣辭而退。或曰:「公決於進退, 於義得矣,如讒者何?」綱曰:「吾知盡事君之道,不可,則 全進退之節,患禍非所恤也。」初,二帝北行,金人議立 異姓,吏部尚書王時雍問於吳幵、莫儔,二人微言敵 意在張邦昌,時雍未以為然。適宋齊愈自敵所來,時 雍入問之,齊愈取片紙書「張邦昌」三字,時雍意乃決, 遂以邦昌姓名入議狀。至是,齊愈論綱三事之非,不 報。擬章將再上,其鄉人嗛齊愈者竊其草示綱。時方 論僭逆附偽之罪,於是逮齊愈,齊愈不承。獄吏曰:「王 尚書輩所坐不輕,然但遷嶺南大諫,第承終不過踰 嶺爾。」齊愈引伏,遂戮之東市。張浚為御史,劾綱以私 意殺侍從,且論其買馬招軍之罪,詔罷綱為觀文殿 大學士、提舉洞霄宮。尚書右丞許翰言綱忠義,捨之 無以佐中興。會上召見陳東,東言:潛善、伯彥不可任, 綱不可去,東坐誅。翰曰:「吾與東皆爭李綱者,東戮都 市,吾在廟堂可乎?」遂求去。後有旨,綱落職居鄂州。自 綱罷,張所以罪去,傅亮以母病辭歸,招撫、經制二司 皆廢。車駕遂東幸,兩河郡縣,相繼淪陷。凡綱所規畫 軍民之政,一切廢罷。金人攻京東、西殘毀闕輔,而中 原盜賊蜂起矣。紹興二年,除觀文殿學士、湖廣宣撫 使兼知潭州。是時,荊、湖、江、湘之間流民潰卒群聚為 盜賊,不可勝計,多者至數萬人,綱悉蕩平之。上言:「荊 湖,國之上流,其地數千里,諸葛亮謂之用武之國。今 朝廷保有東南,控馭西北,如鼎、澧、嶽、鄂,若荊南一帶, 皆當屯宿重兵,倚為形勢,使四川之號令可通,而襄、 漢之聲援可接,乃有恢復中原之漸。」議未及行,而諫 官徐俯、劉裴劾綱,罷為提舉西京崇福宮。四年冬,金 人及偽齊來攻,綱具防禦三策,謂:「偽齊悉兵南下,境 內必虛。儻出其不意,電發霆擊,擣潁昌以臨畿甸,彼 必震懼,還捄王師,追躡必勝之理,此上策也。若駐蹕 江上,號召上流之兵,順流而下以助聲勢,金鼓旌旗, 千里相望,則敵人雖眾,不敢南渡。然後以重師進屯 要害之地,設奇邀擊,絕其糧道,俟彼遁歸,徐議攻討, 此中策也。萬一借親征之名,為順動之計,使卒伍潰 散,控扼失守,敵得乘間深入,州縣望風奔潰,則其患 有不可測矣。往歲金人利在侵掠,又方時暑,勢」必還 師,朝廷因得以還定安集。「今偽齊導之而來,勢不徒 還,必謀割據,姦民潰卒從而附之,聲勢鴟張,苟或退 避,則無以為善後之策。昔苻堅以百萬眾侵晉,而謝 安以偏師破之。使朝廷措置得宜,將士用命,安知北 敵不授首於我?顧一時機會所以應之者如何耳。望 降臣章與二三大臣熟議之。」詔綱所陳今日之急務, 付三省、樞「密院施行。」時韓世忠屢敗金人於淮、楚間, 有旨督劉光世、張浚統兵渡河,車駕進發,至江上勞 軍。五年,詔問攻戰守備、措置、綏懷之方,綱奏:「願陛下 勿以敵退為可喜,而以讎敵未報為可憤;勿以東南 為可安,而以中原未復,赤縣、神州陷於敵國為可恥; 勿以諸將屢捷為可賀,而以軍政未修,士氣未」振,而 彊敵猶得以潛逃為可虞,則中興之期,可指日而俟。 議者或謂敵馬既退,當遂用兵為大舉之計。臣竊以 為不然。生理未固,而欲浪戰以僥倖,非制勝之術也。 高祖先保關中,故能東嚮與項籍爭;光武先保河內, 故能降赤眉、銅馬之屬;肅宗先保靈武,故能破安、史 而復兩京。今朝廷以東南為根本,將士暴露之久,財 用調度之煩,民力科取之困,苟不大修守備,痛自料 理,先為自固之計,何以能萬全而制敵?議者又謂敵 人既退,當且保據一隅,以苟目前之安。臣又以為不 然。秦師三伐,晉以報殽之師,諸葛亮佐蜀,連年出師 以圖中原,不如是不足以立國。高祖在漢中,謂蕭何 曰:「吾亦欲東。」光「武破隗囂,既平隴,復望蜀,此皆以天 下為度。不如是不足以混一區宇,戡定禍亂,況祖宗 境土,豈可坐視淪陷,不務恢復乎?今歲不征,明年不 戰,使敵勢益張,而吾之所糾合精銳士馬日以損耗, 何以圖敵?謂宜於防守既固、軍政既修之後,即議攻 討,乃為得計。此二者,守備攻戰之序也。至於守備之」 宜,則當料理淮南、荊襄,以為東南屏蔽。夫六朝之所 以能保有江左者,以彊兵巨鎮盡在淮南、荊襄間,故 以魏武之雄,苻堅、石勒之眾,宇文、拓跋之盛,卒不能 窺江表。後唐李氏有淮南,則可以都金陵,其後淮南 為周世宗所取,遂以削弱。近年以來,大將擁眾兵於 江南,官吏守空城於江北,雖有天險,「而無戰艦水軍 之制,故敵人得以侵擾窺伺。今當於淮之東南及荊、 襄置三大帥,屯重兵以臨之,分遣偏師,進守支郡,加 以戰艦水軍,上運下接,自為防守,敵馬雖多,不敢輕 犯,則藩籬之勢盛,而無窮之利也。有守備矣。然後議 攻戰之利,分責諸路,因利乘便,收復京畿以及故都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5 (1700-1725).djvu/22
此页尚未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