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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 繕寫祕閣所藏供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年,職 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祕書省,官屬始立為定 員,分案四,置吏八。

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祕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祕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閣。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祕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 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 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祕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集賢院直祕閣。丞及三年除祕閣校理。

三年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祕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 九月,復試賢良於閣下。五年,置集賢院學士,并校對 黃本書籍官員。

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祕閣,集賢校理為祕書校理。」

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讎之課,月終具奏。」

「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 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 出身人。政和五年四月,詔祕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 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 還幸祕書省,詔曰:「廷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 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 展。」八月,詔祕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七年, 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祕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祕 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 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渡江後,制作未遑。至紹 興元年,始詔置祕書省,權以祕監或少監一員,丞、著 作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 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是採求闕 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祕書省復建史館,以修 《神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 修撰。五年,傚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 郎佐、祕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 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 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 錄院,以正名實。」十三年,詔復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 成,少監游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 侍郎秦熹,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 二人,以校書郎、正字充。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 不可定員。」乾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 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復詔不 立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 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 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祕閣修撰并舊館閣校 「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祕閣修撰,又遷右 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 效,無冷局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 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 四庫書直官各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 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 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隸祕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 《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 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 豐元年,詔「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 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 館。官制行,屬祕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祕書省長貳毋 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繫銜,以防漏洩,如舊 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 兼著作職事官,兼職自此始。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 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 省,更不隸祕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隸祕書省。宣 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祕書省日曆所係元 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