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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等官,凡直宮中,午前許退。」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夏。詔凡陳言文字。送學士院聞奏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六月甲戌。詔曰:「凡陳 言文字。詣登聞檢院。送學士院聞奏。毋經省廷。」 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學士院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隨朝六品、 外路五品。以職事官舉進士已在仕才可居翰苑者。 試制詔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贍者補充學士院職 仕。按《選舉志》。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 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於進 士已仕者。以隨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詔 誥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由是翰苑之選 為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命學士院呈漢、唐便民事及當 今急務,誥詞用《四、六》。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二月 甲子,命學士院進呈漢、唐便民事及當今急務。夏閏 五月癸未,詔學士院自今誥詞並用四、六。」

章宗明昌二年罷國史院專寫契丹字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二年夏四月癸巳,諭有司,「自 今女直字譯為漢字,國史院專寫契丹字者罷之。」 明昌四年春三月甲午,敕「自今御史臺奏事修起居 注並令迴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五年,置弘文院,譯寫經書,命尚書省訪有文采 者試學士院。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三月戊子,置弘文院,譯寫 經書。」按《選舉志》:「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 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之。」

承安四年冬十一月癸未增設國史院女直漢人同修史各一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五年,詔:「學士院官不以兄弟同僚迴避,令尚書 省編次日曆,送著作局潤色付史院。」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五年春二月辛巳,有司奏,「應 奉翰林文字溫迪罕天興與其兄直學士思齊同僚 學士院,定撰制誥文字,合無迴避。」詔不須避,仍為定 制。丁未,右補闕楊庭秀言,「乞令尚書省及第左右官 一人應入史事者,編次日曆,或一月,或一季,封送史 院。」上是其言,仍令送著作局潤色付之。

泰和三年詔選修起居注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三年「夏六月壬寅,詔選聰明 方正之士為修起居注,賜銀幣。」

哀宗正大三年設益政院說書官

按《金史哀宗本紀》:正大三年「秋八月辛卯,詔設益政 院於內庭,以禮部尚書楊雲翼等為益政院說書官, 日二人直備顧問。」

元設翰林兼國史院,有「學士承旨、侍讀、侍講學士、待 制、修撰、應奉、編修,統檢閱典籍、經歷之屬。」又有學士, 翰林院及內八府宰相,皆掌翻譯之事。又設「集賢院 學士,掌提調學校、徵召賢良之事」,其設官亦與翰林 院同。又藝文監掌敷譯儒書,祕書監掌圖籍陰陽,俱 備設官屬。

按《元史百官志》:「翰林兼國史院,秩正二品。中統初,以 王鶚為翰林學士,未立官署。至元元年始置,秩正三 品。六年,置承旨三員,學士二員、侍讀學士二員,侍講 學士二員、直學士二員。八年陞從二品。十四年,增承 旨一員。十六年,增侍讀學士一員。十七年,增承旨二 員。二十年,省併集賢院為翰林國史集賢院。二十一」 年,增學士二員。二十二年,復分立集賢院。二十三年, 增侍講學士一員。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員,掌管教習 亦思《朁非》文字。二十七年,增承旨一員。大德九年,陞 正二品,改典簿為司直,置都事一員。至大元年,置承 旨九員。皇慶元年,陞從一品,改司直為經歷。延祐元 年,別置回回國子監學,以掌亦思《朁非》官屬歸之。五 年,置承旨八員。後定置承旨六員,從一品;學士二員, 正二品;侍讀學士二員,從二品;侍講學士二員,從二 品;直學士二員,從三品屬官:待制五員,正五品;修撰 三員,從六品;應奉翰林文字五員,從七品;編修官十 員,正八品;檢閱四員,正八品;典籍二員,正八品;經歷 一員,從五品;都事一員,從七品。掾史四人,譯史、通事、 知印各二人,蒙古書寫五人,書寫十人,接手書寫十 人,典吏三人,典書二人。

蒙古翰林院,秩從二品,掌譯寫一切文字,及頒降璽 書,並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國字副之。至元八年,始 立新字學士於國史院。十二年,別立翰林院,置承旨 一員、直學士一員、待制二員、修撰一員、應奉四員,寫 聖旨必闍赤十有一人,令吏一人,知印一人。十八年, 增承旨一員、學士三員,省漢兒令史,置蒙古必闍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