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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文皇帝崇德二年

《大清會典》:「崇德二年,定親王、郡王、貝勒女,不論已嫁。」

未嫁者,父陞隨陞,父降隨降。

崇德三年

《大清會典》凡宗籍紀載:崇德三年定親王以下至宗

室所生子女,年及一歲,許將其名並所生年月日、時、母氏某、收生婦某,開列送府,詳載冊籍。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記籍。如將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並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治以重罪。《覺羅》子女,年及一歲,照前例記籍。其庶出之子,亦准記籍。如以撫養異姓謊報者,治以重罪。

世祖章皇帝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

「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收生婦某,保結某送府記籍。」 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府。覺羅所生子女,即令報知各旗首領。其首領於生子三日前,親加察詢「某人某婦,於某年月日時第幾男、第幾女名某、收生婦某」 ,逐一開錄,於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內,親賫送府。若遲誤不送、及錯送者,首領從重治罪。其子不准。載入《覺羅冊籍》。凡議罪

國初定:「王、貝勒、貝子等除犯謀叛等重罪外,其餘」

過犯,或黜奪人丁,或罰贖銀兩,不擬處死監禁。順治九年題准、郡王以上緣事,或傳至宗人府問供,或在本府問供、具題候

旨定奪。

凡考敘,是年題准:考敘宗室軍功,考察現任衙門功過,派撥圍獵出征,補授衙門員缺,一應差遣傳集,並考敘覺羅官員軍功,考察現任衙門功過,傳集查點事務,俱令宗人府掌行。至於派覺羅官員圍獵出征,一應差遣,補授旗下員缺,及各部院員缺,令宗人府與吏部會議

又題定:「王以下公以上,原係都察院查點。今既設宗人府,一切事務俱交宗人府,仍令都察院察參。」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定宗室犯罪,止令議處,免其」

鎖責

又題定:「覺羅官員,停其於各部院補用。」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纂修

玉牒。

國初定宗室覺羅子女名字,俱令詳載冊籍。《順治》

十三年題定「宗人府會同內院、禮部,十年一次纂修。」

玉牒。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給假。順治十四年題定、諸王以下、或往

湯泉、或往掃墓、或以他事出城停宿者、俱詣告宗人府。諸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具題請

旨。「閒散宗室、令宗人府酌量准假。」在京公主以下縣

君以上、亦詣告宗人府具題、請

旨。「其餘俱令宗人府酌量准假。」

凡驗病。是年題定、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有患病者、宗人府委官、不時察驗

是年,又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習射。順治十五年題定親王以下至宗

室十歲之子以上,每旗會集一處,五日步射一次,十日騎射一次。歲滿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三次,秋季三次,令披甲射箭。其盔甲器械,於每年秋季驗閱一次。至王等所屬官員器械,亦一併驗閱。

《凡禁令》。是年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仍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官一並議處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

出之子。亦准載入《宗室冊籍》

是年,題定「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二次,秋季二次,令披甲射箭。」 凡弓箭數目:「親王箭三千枝,弓十張;郡王箭二千枝,弓八張。貝勒箭一千五百枝,弓六張;貝子箭一千枝,弓六張。鎮國公箭七百枝,弓四張。輔國公箭六百枝,弓四張。鎮國將軍箭四百枝,弓二張;輔國將軍箭三百枝,弓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