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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 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 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 「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 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近 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牋 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舊 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 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朝官二員知 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 及提舉郡縣主等宅官,以其事歸宗正。

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以行者。」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 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 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 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 孤遺貧乏者,驗廩給之。四年,詔宗室婦女自外還京, 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 事跡關宗正寺,修纂圖牒。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 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於 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 「宗室疏屬,願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 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 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觀四 年罷,政和二年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 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中興後,以位高 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置知 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 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覈其當否;嫁娶 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除合 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其餘遷授 官資、「支給錢米,考覈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法拘 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復置南外宗正司、西外宗 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 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如大 宗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 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初,先 徙宗室於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江寧,南外移鎮江, 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南外止於 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寺,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 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併歸 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 練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 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 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 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 自後置一員或二員。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 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寧中 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僊源類譜》:「自慶 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乞別立 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 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 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 建玉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 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先是,宗正寺 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 《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 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 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 訪討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 案五,置吏十。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內侍 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仁宗慶曆五年春三月己未詔大宗正勵諸宗子授經務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春二月乙未詔宗室通經者大宗正司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夏六月己亥增宗室教授丁未增同知大宗正事一員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二年詔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世世封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秦王廷美傳》:熙寧二年, 詔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世世封 公,以奉其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三年,太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