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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 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 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糾猶割察也。不弟,不敬師長,造言,訛言,惑眾,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鄭司農云:「任謂朋友相任,恤謂相愛。」

以《五禮》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中。

禮所以節止民之侈偽,使其行得中。鄭司農云:「五禮謂吉凶賓、軍、嘉。」

以《六樂》防萬民之情,而教之和。

樂,所以蕩正民之情思,使其心應和也。鄭司農云:「六樂謂《雲門》《咸池》《大韶》《大夏》《大濩》《大武》。」

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 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不服教,不厭服於十二教,貪冒者也。爭罪曰獄,爭財曰訟。有地治者,謂鄉州及治都鄙者也。附麗也。士,司寇士師之屬。鄭司農云:「『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與其地部界所屬吏共聽斷之』。士謂主斷刑之官。《春秋傳》曰:『士榮為大士。或謂歸於圜土』」,圜土謂獄也。獄城圜。

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

牛能任載,地類也。奉猶進也。鄭司農云:「羞,進也。肆陳骨體也。」鄭元謂「進所肆解骨體」,《士喪禮》曰「肆解去蹄。」

享先王亦如之。大賓客,令野修道委積。

令,令遣人使為之也。少曰委,多曰積,皆所以給賓客。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旗,畫熊虎者也。徵眾,刻日樹旗,期於其下。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 下。

《節》六節有節乃得行,防姦私。

《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辟災就賤,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是也。

歲終則令教官正治而致事。

歲終,自周季冬也,「教官其屬六十,正治明,處其文書,致事上其計簿。」

正歲,令於教官曰:「各共爾職,修乃事,以聽王命。其有 不正,則國有常刑。」

正歲夏正月朔日。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 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 施舍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

稽,猶考也。夫家猶言男女也。鄭司農云:「九比謂九夫為井。」鄭元謂「九比者,《冢宰職》書九賦者之人數也。貴謂為卿大夫,賤謂占會販賣者,廢疾謂癃病也。施當為弛。」

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 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登,成也。成猶定也。眾寡,民之多少。物,家中之財,歲時入其數,若今四時言事。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受邦國之比要,則亦受鄉遂矣。鄭司農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要謂其簿。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 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 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用,謂使民事之。伍、兩、卒、旅、師、軍,皆眾之名。兩,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師二千五百人,軍萬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所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欲其恩足相恤,義足相救,服容相別,音聲相識,作,為也。役,功力之事,追逐寇也。胥,伺捕盜賊也。貢,嬪婦百工之物。賦,九賦也。鄉之田,制與遂同。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均,平也。周,猶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

鄭司農云:「羨,饒也。田謂獵也。追,追寇賊也。竭作,謂盡行也。」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