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0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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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誅其犯命者。

命,所以誓告之。

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大事,謂戎事也。大故,謂災寇也。鄭司農云:「國有大事,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餘子,謂羨也。鄭元謂:「餘子,卿大夫之子,當守於王宮者也。」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 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 貢賦凡稅斂之事。

此謂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鄭司農云:「『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鄭元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此制《小司徒》經之,匠人為之溝洫相包乃成耳。邑丘之屬,相連比以出田稅,溝洫為除水害。四井為邑,方二里;四邑為丘,方四里;四丘為甸。甸之言乘也,讀如「衷甸」之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為縣,方二十里,四縣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牧衡虞也。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為出車徒給繇役也。《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

「分地域」,謂建邦國、造都鄙、制鄉遂也。「辨其守」,謂《虞衡》之屬。職,謂九職也。政,稅也。「政」當作「征。」故書「域」為邦,杜子春云:「當為域。」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

《小祭祀》,王元冕所祭。

《小賓客》「令野修道委積。」

《小賓客》,諸侯之使臣。

《大軍旅》,帥其眾庶。

帥師而致於《大司徒》。

《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

《巡役》,小力役之事則巡行之。

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畿。九》畿。

凡民訟,以《地比》正之。

鄭司農云:「以田畔所與比正斷其訟。」

《地訟》,以圖正之。

「地訟爭疆界」者,圖謂邦國本圖。

歲終,則攷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

治成《治事之計》。

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法之 象,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吏憲禁令, 修法糾職,以待邦治。

《憲表》縣之。

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及其 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內,主民事者。「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出地貢者。三三相任。」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聽」,謂平察之。

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 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舍者,掌其刑令糾 禁,聽其獄訟。」

《施舍》謂應復免,不給繇役。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里之役 要,以攷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而至,至,作部曲也。既,已也。役要所遣民徒之數。辟功作章程。逆猶鉤考也。鄭司農云:「辟,法也。

凡邦事,令作秩敘。」

事,功力之事。秩,常也。敘猶次也。事有常次,則不偪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