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0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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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

杜子春云:「蒩當為菹,以茅為菹,若葵菹也。鄭大夫讀蒩為藉,謂祭前藉也。《易》曰:『藉用白茅,無咎』。」鄭元謂:「蒩,《士虞禮》所謂苴刌,茅長五寸,束之者是也。祝設於几東,席上,命佐食取黍稷,祭於苴,三取膚祭,祭如初。此所以承祭,既祭蓋束而去之。《守祧職》云『既祭藏其隋』是與。」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犯命者。

輂,駕馬。輦人輓行,所以載任器也。止以為蕃營。《司馬法》曰:「夏后氏謂輦曰余車,殷曰胡奴車,周曰輜輦。輦一斧一斤一鑿,一梩一鋤,周輦加二版二築。」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輦,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故書「輦」作「連。」鄭司農云:「連讀為輦。」

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里,簡其鼓鐸、旗物、兵 器,修其卒伍。

田法人徒,及所當有。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 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 其爭禽之訟。

司徒「致眾庶」者,以熊虎之旗,此又以之,明為司徒致之。大夫致眾,當以鳥隼之旟,陳之以旗物,以表正其行列,辨別異也。故《書》「巡」作「述」,「屯」或為臀。鄭大夫讀屯為「課殿」,杜子春讀為「在後曰殿」,謂前後屯兵也。鄭元謂前後屯,車徒異部也。今書多為「屯」從屯。

凡四時之徵,令有常者,以木鐸徇於市朝。

「徵令有常」者,謂田狩及正月命修封疆,二月命雷且發聲。

以歲時巡國及野,而賙萬民之囏阨,「以王命施惠。」

歲時者,隨其事之時,不必四時也。囏、阨,饑乏也。鄭司農云:「賙讀為周急之周。囏古艱字。」

歲終,則攷六鄉之治,以詔廢置。

詔「王與冢宰廢置。」

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 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

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弔服也,比長主集為之。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屬,閭胥主集為之。喪器者,夷槃素俎、楬豆輁軸之屬,族師主集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屬,黨正主集為之,為州長,或時射於此黨也。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州長主集為之,為鄉大夫,或時賓賢能於此州也。吉器若閭,祭器者也。凶器,若族,喪器者也。「禮樂之器,若州、黨賓射之器」者,鄉大夫備集此四者,為州、黨、族、閭有故而不共也。此鄉器者,旁使相共,則民無廢事;上下相補,則禮行而教成。楬,苦轄反。輁,九勇反。

若國大比,則攷教、察辭、稽器、展事,以詔誅賞。

考教,視賢能,以知道藝與不。察辭,視吏言事,知其情實。不展,猶整具。

康王三年申戒農官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竹書紀年》。康王三年定樂。 歌《吉禘》於先王,「申戒農官,告於廟。」

平王三年王錫司徒鄭伯命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竹書紀年》」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