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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 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 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 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 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 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 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 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 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 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 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 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 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 專詞,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 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 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 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人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 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 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因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 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 封贈父母,實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 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 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 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 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 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 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 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酬而賞 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 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 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置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 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 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 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 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 陝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 下所屬,將一可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 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并,以司封郎 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𦬊兼司勳。未 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 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 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 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 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 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 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 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 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 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 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 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 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 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 「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 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閤門祇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 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 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 祇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 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 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