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0 (1700-1725).djvu/54

此页尚未校对

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勞年計 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諡者,覆太 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 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 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 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 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 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 三十箇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 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 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分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 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 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 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 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 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 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 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 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并職事官 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 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 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 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 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 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 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 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 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 網軸等飾,始加詳矣。大觀併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 部。

差主管官。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詔吏刑部官三周歲滿日即轉授加恩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金制,「尚書省設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佐之,統郎中、員 外郎,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吏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 中二員,從五品。」

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員。後省。

員外郎,從六品。

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

「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以才行勞效 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各闕之機要。 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從七品以下,每至季 月,則循資格而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侍 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郎中掌文武選、流外遷用、《官 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一員掌勳級酬賞、《承襲 〈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諡》之事。員外郎分判曹務及 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 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 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 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歷之 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 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 「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疏之。 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 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 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