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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八年

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倘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部總論

《文中子》:

《天地篇》

叔恬曰:「山濤為吏部,拔賢進善,時無知者。身歿之後, 天子出其奏於朝,然後知群才皆濤所進如何?」子曰: 「密矣。」曰:「仁乎?」子曰:「吾不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