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 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 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 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 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元祐初,侍郎司馬光 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 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 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 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 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 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穀事 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 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後,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原定 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 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 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 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 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 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稅、斂散、 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 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 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 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 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 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 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 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 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 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 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 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 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 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 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 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 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 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 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 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 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 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 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 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併 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紹 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 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 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 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 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 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 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 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 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辦。歲終,則會諸 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 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 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 封椿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 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 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 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交掌之。裁減吏 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 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 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 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 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 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 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 三年又減四人。
「食部郎中、 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 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 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 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 陜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 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 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 「會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 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