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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司農寺 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 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 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元豐官制行,始正職 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 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 之。凡京都官吏祿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 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庾。槀秸則歸諸 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紿兵食則進呈糧 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 數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頒賜、植藏之物,戒有 司先期辦具,造麴糵,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籍 田,有事於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 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 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 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 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 為兼判。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 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出管幹官,令提舉 司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 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 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 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 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 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三、簿三。官制 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元 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 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 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政和六年,浙西諸 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 屬凡五十。

倉二十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 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 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 進,修飭亭宇,以備游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麯院。掌造麯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 其直。

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

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 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 事務併隸倉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 務,申戶部施行。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復置簿。 隆興元年,併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 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 勘」,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 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 糧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 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 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 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 不許支撥。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 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 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 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 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亦置倉焉。

太府寺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 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 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 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 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 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 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辯其名物,視其 多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 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 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若春秋 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 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 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準,乘時賒貸,以 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 茶、鹽鈔募人入豆穀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 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祼,則卿置幣。 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 有五。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