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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方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二員。

車駕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武庫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車駕武庫二司。初設員外郎各一員。順治十一年裁

滿筆帖式六十七員。內滿文四十八員,滿、漢文十九員。

蒙古筆帖式八員

漢軍筆帖式十一員

所屬衙門

「會同館」 ,大使一員。

《武選》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八旗衛、所土司銓選駐防

《誥敕》廕襲之事

國朝以武選、職方兩司分掌內外武職。凡八旗屯

京師駐防直省、及世職官員、《鑾儀衛》《京衛》、犧牲所

諸王府屬員,在外都司、衛所、土司皆屬之。武選職方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輿圖,及京營鎮戍、綠旗武職銓選、軍政,武舉會試、巡邏關津之政。

車駕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水陸驛遞夫馬車船驛站錢糧及營伍馬匹等事。武庫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軍令功次、卹賞、軍器田獵,京察武舉武生及考用員役、發遣戍軍等事。

兵部督捕順治十一年,設督捕侍郎、理事官,掌八旗逃人及考核捕營之政。其屬有四司:曰東司、西司、南司、北司。其首領則有司務,又設司獄等官。

正官

滿左侍郎一員

漢左侍郎一員

滿、漢左右理事官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

屬官

滿郎中一員

漢郎中一員

滿員外郎十五員,初設七員。順治十二年增設,每旗各一員。

漢軍員外郎八員

漢員外郎一員

滿主事三員,堂主事,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司主事一員。

漢軍堂主事一員

漢主事六員

滿筆帖式三十四員。內滿文十六員,《滿、漢》文十八員。

漢軍筆帖式十六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漢司獄司二員。

各司職掌,「郎中、員外郎、主事,審理直省申解逃人,及巡捕三營緝獲賊盜奸宄之事。」 東司設滿、漢郎中各一員,滿主事一員。其三司止設滿、漢員外、主事。

每年論俸派撥滿漢司官各一員。與堂主事查核直省緝逃記功名數。呈堂題敘。行文各該巡撫轉行知照地方官

每月挨次輪差漢員外或漢主事一員為「提牢官,提督司獄官,典鈐轄獄卒,點視獄囚。」

總查一年內逃人已獲未獲數目、於每年三月具題

每年遇熱審,減等查明事件名數,十日類題一次。

東司專理京營捕務,兼司夜巡。及每月初三、十七日,點查番役有無拿獲強竊賊盜案件,移咨戶、工二部支領,給發兵丁月糧,併囚糧、醫藥等項。兵丁月糧、囚糧、醫藥等數,分見戶、工二部。

國初,德威廣被,立法詳明,緝捕逃人,特為創典。自定鼎燕京以來,悉遵

《太宗文皇帝成憲》。按事分結。順治十一年、始置督捕衙。

門,設官專理,漸定科條。其後因事裁酌、時有損益。至康熙十年、題准重修。十二年

復奉

諭旨酌議繁簡、補所未備。十五年、

特遣內閣部院大臣會同督捕。合《新舊則例》逐一詳

定以示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

上諭:「大學士明珠、學士禪布、額爾赫圖、舜拜今當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