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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陶倉,舊縣倉,陵州倉,傅家池倉,已上各置監支納 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

秦家渡倉,「尖塚西倉、尖塚東倉,長蘆倉,武強倉、夾馬 營倉、上口倉,唐宋倉,唐村倉,安陵倉、四柳樹倉,淇門 倉,伏恩倉,已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八品;大使一員, 從九品;副使一員。」

直沽廣通倉,秩正七品,大使一員。

《滎陽》等綱凡三十:曰濟源,曰陵州,曰獻州,曰白馬,曰 滏陽,曰完州,曰河內,曰南宮,曰「沂莒」,曰霸州,曰東明, 曰獲嘉,曰鹽山,曰「武強」,曰膠水,曰東昌,曰武安,曰汝 寧,曰修武,曰安陽,曰開封,曰儀封,曰蒲臺,曰鄒平,曰 中牟,曰膠西,曰衛輝,曰濬州,曰曹、濮州。每綱皆設押 綱官二員,計六十員,秩正八品。每編船三十隻為一 綱,船九百餘隻,運糧三百餘萬石,船戶八千餘戶,綱 官以常選正八品為之。

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秩正四品。提舉一員, 正四品;同提舉一員,正五品;副提舉一員,從六品。掌 各冶採金、煉鐵榷貨,以資國用。國初,中統始置景州 提舉司,管領景州、灤陽新匠三冶。至元十四年,又置 檀州提舉司,管領雙峰、暗峪、大峪、五峰等冶。大德五 年,檀州、景州三提舉司併置檀州等處採金鐵冶都 「提舉司」,而灤陽、雙峰等冶悉隸焉。他如河東、山西、濟 南、萊蕪等處鐵冶提舉司及益都、般陽等處淘金總 管府,其沿革蓋不一也。

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掌場竈榷 辦鹽貨,以資國用。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 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首領官,經歷一 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國初, 立「河間稅課達魯花赤、清滄鹽使所,後創立運司,立 提舉鹽榷所,又改為河間路課程所,提舉清滄課鹽」 使所。中統三年,改都提領,拘榷滄清課鹽所。至元二 年,以刑部侍郎、右三部郎中兼滄清課鹽使司。尋改 立河間都轉運鹽使司,立清、滄課三鹽司。十二年,改 為都轉運使司。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 轉運使司事,尋罷,改立清、滄二鹽使司。二十三年,改 立河間等路都轉運司。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 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 轉運司。延祐六年,頒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鹽之 弊。

鹽場二十二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辦鹽各有差。利國場、利民場、海豐場、阜民場、 阜財場、益民場、潤國場、海阜場、海盈場、海潤場、嚴鎮 場、富國場、興國場、厚財場、豐財場、《三義》沽場、蘆臺場、 越支場、石碑場、濟民場、惠民場、富民場。

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上,運判止一員。 國初,始置益都課稅所,管領山東鹽場,以總鹽課,後 改置運司。中統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 運司。至元二年,命有司兼辦其課,改立山東轉運司。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司。延祐五年,以鹽法澀滯, 降分司印,巡行各場,督收課程,罷膠萊鹽司所屬鹽 場:

「鹽場一十九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管勾一員。」從八品。永利場、寧海場、官臺場、豐 國場、新鎮場、豐民場、富國場、高家港場、永阜場、利國 場、固堤場、王家岡場、信陽場、濤洛場、石河場、海滄場、 行村場、登寧場、西由場。

河東陝西等處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前「運判」增 一員。國初,設平陽府,以徵課程之利。中統二年,改置 轉運司,置提舉解鹽司。至元二年,罷運司,命有司掌 其務,尋復置轉運司。二十二年,立陝西都轉運司,諸 色稅課悉隸焉。二十九年,置鹽運司,專掌鹽課,其餘 課稅歸有司,解鹽司亦罷。延祐六年,更為河東陝西 「等處都轉運鹽使司」,隸省部。其屬三:

解鹽場,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 河東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 提領一員,從九品。

安邑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 提領一員,從九品。

大司農司,秩正二品。凡農桑水利、學校饑荒之事悉 掌之。至元七年始立,置官五員。十四年罷,以按察司 兼領勸農事。十八年,改立農政院,置官六員。二十年, 又改立務農司,秩從三品,置達魯花赤一員,務農使 一員,同知二員。是年,又改司農寺達魯花赤一員,司 農卿二員,司丞一員。二十三年,仍為大司農司,秩仍 正二品。大德元年,增領大司農事一員。皇慶二年,陞 從一品,增「大司農一員。定置大司農四員,從一品;大 司農卿二員,正二品;少卿二員,從二品;大司農丞二 員,從三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從七品;架閣 庫管勾一員,照磨一員,並正八品;掾史十二人,蒙古 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宣 使一人,典吏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