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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過峻,為下吏所訟,免官,卒。

范坦

按《宋史范雍傳》:「雍,河南人,曾孫坦,字伯履,為戶部侍 郎,論當十及夾錫錢之弊,以便親,請外知河陽。入辭, 徽宗曰:『夾錫錢之害,甚於當十,宜速正之,為一道率』。」 坦至,即奏罷之。政和初,復為戶部,遂改當十錢為當 三,罷淮鹽入東北鬻諸州公田以實常平。又上疏言: 「戶部歲入有限,用則無窮。今節度使八十員,留後至 刺史數千員,自非軍功得之,宜減其半。奉及他工技 末作,一切裁損。」時以為當。時。張商英為相,坦多與之 合。及商英去,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說,以搖眾聽。又 言坦建議鬻田,改常平法,廢《元符令》及罷夾錫錢之 罪。貶黃州團練副使,安置韶州。以赦復徽猷閣待制。 卒,年六十三。

蘇轍

按《宋史》本傳:「轍進戶部侍郎。轍因轉對,言曰:『財賦之 原,出於四方而委於中都。故善為國者藏之於民,其 次藏之州郡,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轉運司既足 則戶部不困。唐制,天下賦稅,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 一留州,比之於今,上供之數可謂少矣。然每有緩急, 王命一出,舟車相銜,大事以濟。祖宗以來,法制雖殊, 而諸道蓄藏之計,猶極豐厚。是以斂散及時,縱合由 己,利柄所在,所為必成。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 本末之術,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轉運司既困,則 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兩司既困,故內 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也』。」尋又 言:「臣以祖宗故事考之今日本部所行,體例不同,利 害相遠,宜隨事措置,以塞弊原。謹具三弊以聞:其一 曰分河渠案以為都水監,其二曰分胄案以為軍器 監;其三曰分修造案以為將作監。三監皆隸工部,則 本部所專,其餘無幾,出納損益,制在他司。頃者,司馬 光秉政,知其為害,嘗使本部收攬諸司利權,當時所 收,不得其要,至今三」案猶為他司所擅,深可惜也。蓋 國之有財,猶人之有飲食。飲食之道,當使口司出納, 而腹制多寡,然後分布氣血,以養百骸,耳目賴之以 為聰明,手足賴之以為力。若不專任口腹,而使手足 耳目得分治之,則雖欲求一飽,不可得矣,而況於安 且壽乎?今戶部之在朝廷,猶口腹也,而使他司分治 其事,「何以異此?自數十年以來,群臣每因一事不舉, 輒入建他司,利權一分,用財無藝。他司以辦事為效, 則不恤財之有無;戶部以給財為功,則不問事之當 否。彼此各營一職,其勢不復相知。雖使戶部得才智 之臣,終亦無益。能否同病,府庫卒空。今不早救,後患 必甚。昔嘉祐中,京師頻歲大水,大臣始取」《河渠案》置 都水監。置監以來,比之舊案,所補何事?而大不便者, 河北有外監丞,侵奪轉運司職事。轉運司之領河事 也,郡之諸埽,埽之吏兵儲蓄,無事則分,有事則合。水 之所向,諸埽趨之,吏兵得以併功,儲畜得以併用。故 事作之日,無暴斂傷財之患,事定之後,徐補其闕,兩 無所妨。自有監丞,據法責「成,緩急之際,諸埽不相為 用,而轉運司不勝其弊矣。」此工部、都水監為戶部之 害一也。先帝一新官制,並建六曹,隨曹付事,故三司 故事多隸工曹,名雖近正而實非利。昔《胄案》所掌,今 內為軍器監而上隸工部,外為都作院而上隸提刑 司,欲有興作,戶部不得與議。「訪聞河北道近歲為羊 渾脫,動以千計。渾脫之用,必軍行之水,過渡無船,然 後須之。而其為物,稍經歲月,必至蠹敗。朝廷無出兵 之計,而有司營戢,不顧利害,至使公私應副,虧財害 物。若專在轉運司,必不至此。」此工部都作院為戶部 之害二也。昔修造案掌百工之事,事有緩急,物有利 害,皆得專之。今工部以辦職為事,則緩急利害,「誰當 議之朝廷近以箔場竹箔積久損爛,創令出賣,上下 皆以為當。指揮未幾,復以諸處營造歲有科制,遂令 搬運堆積,以破出賣之計。臣不知將作見工幾何,一 歲所用幾何,取此積彼,未用之間,有無損敗,而遂為 此計。」本部雖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復言,此工 部、將作監為戶部之害三也。凡「事之類此者多矣,臣 不能遍舉也。故願明詔有司,罷外水監丞,舉北河事 及諸路都作院河皆歸轉運司,至於都水、軍器、將作 三監,皆兼隸戶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少, 而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遲速。苟可否、多少 在戶部,則傷財害民,戶部無所逃其責矣。苟良苦、遲 速在工部,則敗事乏用,工部無所辭其譴矣。制出於 一,而後天下貧富,可責之戶部矣。」哲宗從之,惟都水 仍舊。朝廷以吏部元豐所定吏額比舊額數倍,命轍 量事裁減。吏有白,中孚曰:「吏額不難定也。昔之流內 銓,今侍郎左選也,事之煩劇,莫過此矣。昔銓吏止十 數,而今左選吏至數十;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何 也?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 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 於少事,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舊法,日生事,以難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