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1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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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七等,重者至一分,輕者至一釐以下,積若干分而 為一人。今若取逐司兩月事定其分數,則吏額多少 之限,無所逃矣。」轍曰:「此群吏身計所係也。若以分數 為人數,必大有所損,將大致紛訴,雖朝廷亦不能守。」 乃具以白宰執,請據實立額,竢吏之年滿轉出,或事 故死亡者勿補,及額而止。不過十年,羨額當盡。功雖 稍緩,而見吏知非身患,不復怨矣。呂大防命諸司吏 任永壽與省吏數人典之,遂背轍議以立額,日裁損 吏員,復以好惡改易諸局次,永壽復以贓刺配。大防 略依轍議行之。代軾為翰林學士,尋權吏部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