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省戶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司農寺《職名總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興宗重熙二十年冬十一月甲子命東京留守司總領戶部內省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宋初,設三司使,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元豐後,始罷 三司,歸於戶部。以司農寺掌倉儲委積之政令,以太 府寺掌邦國財貨之政令。
按:《宋史職官志》:「三司使、 副使、 判官, 鹽鐵使, 度支使,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 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 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 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 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 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 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 計事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共議之。五年,罷 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 置三司一員。闕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使一人, 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 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 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 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納焉。」
〈注〉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置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 國之用。」
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 計邦國之用。」
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 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
〈注〉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注〉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注〉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三年,併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胄案》。
〈注〉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李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注〉掌金、銀、銅、鐵、朱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
〈注〉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
〈注〉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
〈注〉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
〈注〉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
〈注〉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
〈注〉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梁折斛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