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召見,帝曰:「今任職者多非材,政事廢弛,譬之大廈 將傾,非良工不能扶,卿輩能任此乎?」孝卿謝不敢當。 帝顧雄飛,雄飛對曰:「古有御史臺,為天子耳目,凡政 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姦邪貪穢不職者,即 糾劾之。如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帝曰:「善。」乃立御史 臺。
至元七年夏四月,改御史臺典事為都事。十月戊辰 朔,敕兩省「以己奏事報御史臺。」冬十二月壬寅,陞御 史大夫,秩正二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定「御史任滿陞除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定監察御 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 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 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至元十五年秋七月甲申,「行御史臺增設監察御史 四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以行中書省檢覈行御史臺文案,始命 蒙古人為御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春二月甲申,平章阿里伯 乞行中書省檢覈行御史臺文案,且請行臺呈行省, 比御史臺呈中書省例。從之。乙未,玉速帖木兒言,「行 臺文卷令行省檢覈,於事不便。」詔改之,其運司文卷, 聽御史臺檢覈。
至元十八年春三月辛酉,立「登聞鼓院,許有冤者撾 鼓以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敕「言官糾舉官吏贓罪」,以蒙古御史十 六員,與漢人相參巡歷。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 及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 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 贓者一體論罪。仍詔諭天下。」冬十二月癸卯,御史中 丞崔彧言:「臺臣於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 正,雖王公將相亦宜糾察。近唯御史有言,臣以為臺 官皆當建言,庶於國家有補。選用臺察官,若由中書, 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從本臺選擇,初用漢人十六 員,今用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歷為宜。」從之。
至元二十二年,議罷行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乙未,中書省臣 請以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兒為左丞相,中書撒里蠻 為御史大夫,罷行御史臺,以其所屬按察司隸御史 臺。行御史臺大夫撥魯罕為中書省平章政事。帝曰: 『玉速帖木兒朕當思之,撥魯罕寬緩不可』。安童對曰: 『阿必赤合何如』?帝曰:『此事朕自處之,罷行御史臺者, 當如所奏』。」二月辛酉,御史臺臣言:「近中書奏罷行御 史臺,改按察司為提刑轉運司,俾兼錢穀,而糾彈之 職廢矣。請令安童與老臣議。」從之。戊辰,車駕幸上都。 帝問省臣:「行御史臺何故罷之?」安童曰:「江南盜賊屢 起,行御史臺鎮遏居多,臣以為不可罷。然與江浙行 中書省並在杭州,地甚遠僻,徙之江州,居江、浙、湖南、 江西三省之中為便。」從之。冬,十一月,己巳朔,御史臺 臣言:「御史臺、按察司,以糾察百司為職,近鉤校錢穀, 恐發其姦,私聚群不逞之徒,欲沮其事,願陛下依舊 制諭之。」制曰:「可。」
至元二十三年,立「行御史臺按察司巡行期限」,增行 臺色目御史員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二月丁未,用御史臺 臣言,立按察司巡行郡縣,法除使二員,留司副使以 下,每歲二月分蒞按治,十月還司。三月己巳,御史臺 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 御史、行御史臺等程文海與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 之士,具以名聞。」帝令賫詔以往。丙子,詔行御史臺按 察司,以八月巡行郡縣。夏四月甲辰,行御史臺自杭 州徙建康,以山南、淮東、淮西三道按察司隸內臺,增 置行臺色目御史員數。秋七月癸巳,以銓定省院、臺 部官。詔「諭中外御史臺,御史大夫一員,中丞、侍御史、 治書侍御史並二員,行臺御史同。」冬十月甲午,罷諸 道提刑按察司判官、行御史臺監察御史,及按察司 官。
至元二十四年春正月辛卯,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 按察司隸行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申飭御史臺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二月壬午,諭省臣,以 御史臺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多不舉職,降詔申飭 之。」
至元二十七年,銓定御史臺官品,仍以風憲之選歸 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春三月庚申,陞御史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