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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御史正四品,治書侍御史正五品,增蒙古經歷一 員,從五品。詔風憲之選仍歸御史臺,為舊制。」

至元二十八年,詔「行御史臺勿聽行省節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壬戌,尚書省臣 桑哥等以罪罷。二月癸酉,詔行御史臺勿聽行省節 度。壬午,以桑哥沮抑臺綱,又箠監察御史,命御史大 夫月兒魯辨之。癸未,復召御史臺及中書、尚書兩省 官辨論桑哥之罪。」

至元二十九年,中書省與御史臺定贓罪,詔廉訪司 巡行,勸課農桑,設雲南廉訪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三月丁未,中書省與 御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 入死者以聞。制曰:可。夏閏六月,詔廉訪司巡行,勸課 農桑。秋七月辛巳,設雲南廉訪司。」

至元三十年。冬十一月丁巳,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 訪司」,治雷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定「廉訪司巡行期限及檢 劾案牘、考課優劣之制」,詔御史大夫振臺綱。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帝即皇帝 位。五月己巳,詔各處轉運司官欺隱姦詐為人所訟 者,聽廉訪司即時追問,其案牘仍舊於歲終檢之。壬 申,用崔彧言,肅政廉訪司案牘勿令總管府檢劾。六 月辛巳,御史臺臣言,「廉訪司官歲以五月分按所屬, 次年正月還司。職官犯贓,敕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 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 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秋,七月,壬子,詔御史大 夫月兒魯振《臺綱》。

成宗元貞二年命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御史命行臺鉤校理問案牘增置御史員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春正月己丑,御史臺臣 言,漢人為同僚者,嘗為姦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 言,請於近侍昔寶赤速古而赤中擇人用之。帝曰:『安 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秋七月己丑,命 行臺監察御史鉤校隨省理問所案牘。冬十二月癸 亥,增置御史二員。

大德元年中書省御史條陳臺憲諸事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四月「丙申,中書省御 史臺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條陳臺憲諸事,臣等議, 乞依舊例,御史臺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 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令御史臺自選,各道廉訪司必 擇蒙古人為使,或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 參以色目、漢人。又合剌赤、阿速各舉監察御史非便, 亦宜止於常選擇人。各省文案,行臺差官檢覈,宿衛 近侍,奉特旨令臺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 臺御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 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者,省臺擇人代之。未歷 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 調。中書省或用臺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 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引外,其餘 官府悉依舊例。」制曰:「可。」

大德二年,申憲司「舉覈勸課諸令。」罷雲南御史臺,置 廉訪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二月辛丑,御史臺臣言,「諸 轉運司案牘,例以歲終檢覆,金穀事繁,稽照難盡,姦 偽無從知之。其未終者宜聽憲司於明年檢覆。」從之。 二月乙酉,詔廉訪司作成人才,以備選舉。詔諸郡凡 民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 之。冬十月戊寅,令御史臺檢劾樞密院案牘。十一月 庚寅,罷雲南御史臺署肅政廉訪司。十二月辛巳,命 廉訪司歲舉廉幹者一人。

大德六年,從省臣請,御史臺廉訪司「除水旱災傷體 覆,餘依舊例體察。」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乙卯,中書省臣言,御 史臺廉訪司體察體覆,前後不同,初立臺時,止從體 察,後立按察司,事無大小,一皆體覆,由是憲司之事, 積不能行。請自今除水旱災傷體覆,餘依舊例體察 為宜。」從之。

大德十一年,御史大夫塔思不花申奏臺臣職守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夏五月甲申,即皇帝位。六 月甲寅,御史大夫塔思不花言,「殿中司所職,中書而 下,奏事者必使隨之以入,不在奏事之例者,聽其引 退班朝。百官朝會失儀者,得糾劾,病故者必以告,請 如舊制。」又言:「舊制,內外風憲官有所彈劾,諸人勿預, 而近有受贓,為監察御史所劾者,獄具,夤緣奏請,託 言事以避其罪。臣等以為今後有罪者勿聽至京,待 其對辨事竟,果有所言,方許奏陳。」皆從之。塔思不花 又言:「皇太子有旨,有司贓罪,不須刑部定議,受敕者 從廉訪司處決。臺省遣人檢覈廉訪司文案,則私意 阻隔,非便。」平章阿沙不花因言:「此省、臺同議之事,臺 臣不宜獨奏。」帝曰:「此御史臺事,阿沙不花勿妄言,臺